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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股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2017-12-05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
                         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
                         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文件
    [合同编号:云信信 2017-1957(02)号]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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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认购风险申明书 .............................................................................................................................1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1

第二部分 一般委托人声明 .......................................................................................................... 10

第三部分 优先委托人声明 .......................................................................................................... 11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投资的约定以及认购事项 ............................................................................. 12

资金信托合同 ............................................................................................................................... 16

一、      前言 .................................................................................................................................. 17

二、      释义 .................................................................................................................................. 17

三、      信托目的 ........................................................................................................................... 21

四、      信托类型 ........................................................................................................................... 21

五、      信托计划的要素 ............................................................................................................... 21

六、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 32

七、      信托计划的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 35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流程................................................................................................. 36

九、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38

十、      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39

十一、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42

十二、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50

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 51

十四、        信托计划的登记与转让 ................................................................................................ 54

十五、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55

十六、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56

十七、        受益人大会 ................................................................................................................... 57

十八、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5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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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违约责任 ....................................................................................................................... 60

二十、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 61

二十一、          通知 .......................................................................................................................... 61

二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 62

二十三、          信托合同的效力 ........................................................................................................ 62

二十四、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63

说明书 .......................................................................................................................................... 65

一、       前言 .................................................................................................................................. 66

二、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 66

三、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 67

四、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五、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 69

六、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69

七、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69

八、       法律意见书摘要 ............................................................................................................... 70

九、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70

十、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 77

十一、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 77

十二、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 78

十三、        备查文件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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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风险申明书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委托人就委托人认购“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事宜,
  特签订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应详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资
  金信托合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的
  备查文件(以下简称“备查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
  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本信托计划有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服务,但信托公司、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
  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承诺恪尽职
  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



        司
  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
  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
  的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
  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
  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
  托计划收益。
      (二)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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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
  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三)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
  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四)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五)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六) 投资品种无法交易(含股票停牌)的风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投资品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种可能面临无法交易风险,一旦无法交易,卖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交易后的
  价格亦不确定,可能出现亏损;同时也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计
  划延期。
         (七) 投资品种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可能受到多种不确


        司
  定因素影响,出现极端行情时,可能导致投资品种急剧下跌,无法及时完成交易,
  导致信托计划收益受到影响。
         (八) 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风险。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
  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
         (九) 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
  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
  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值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
  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可能因创业板风
  险造成相应的信托财产损失。
         二、 信用风险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存在投资品种是否能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
  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方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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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风险申明书



      (一) 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信托计划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银行存款
  等投资品种时,存在着不能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此外,当投资品种的发行人信
  用评级降低时,投资品种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二) 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划
  面临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方主要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
  商等,该等机构未能履行合约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造成影响,从而使信托计划面
  临信用风险。
      (三) 投资顾问的信用风险:投资顾问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划面临
  信用风险。
         三、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一)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
  经纪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
  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二)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


        司
  务商和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
  产生不利影响。
      (三)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
  失。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1. 保管人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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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风险申明书



  事保管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证券经纪商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经纪商须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
  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五) 风险控制措施执行的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
  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连
  续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操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六)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终止,
  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四、 流动性风险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风险控制措施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财产可能因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委托人支付
  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质询、调查或冻结等措施,导


        司
  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尤其是导致优先受益人的信托
  资金受到损失。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 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由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
  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投资顾问的知
  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在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可
  能发生违法违规、违反信托文件情形,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
  对信托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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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风险申明书



  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
  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
  其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六、 本金损失风险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在相关市场出现不利走势的情况下或发
  生其他风险时,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
      七、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一)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信
  托利益。
      (二) 信托计划因所持投资品种无法交易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的,信托计划将发生延期。全部信托利益仅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分配,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或不能
  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八、 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司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一) 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
  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
  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二) 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
  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
  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
  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三) 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


                                       5
                                                             认购风险申明书



  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
  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
  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
  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
  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
  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四) 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
  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
  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九、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
  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司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
  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
  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使用
  的电子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或电子系统供应商(服务商)单方面暂停服务、电子或
  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
  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
  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上述风险发生时,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投资交易、估值


                                     6
                                                                 认购风险申明书



  清算等保证信托计划正常运行的事务。从而使得信托计划面临无法正常存续或投
  资亏损的风险。
         十、 特别提示风险
      (一) 强制止损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被执行强制止损,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连续止损操作过程中,信托
  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二) 本金发生重大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优先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一般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
  托利益的同时,承受着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
  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
  风险。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三) 特殊情形下,无法买入证券的风险
         受托人本着合规、审慎的原则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在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
  家上市公司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临近 5%时,受托人有权将该上市股票纳入
  禁止买入名单并采取限制买入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无法买入证券的风
  险。
        司
         (四)本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
  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由一般委
  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全体委托人通过安排或其他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或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其在
  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
  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五)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不能执行减平仓操作的风险。在建仓期、限
  售期及敏感期期间,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下跌触发预警止损时,本信
  托计划并不能及时执行减平仓操作,全体委托人知悉此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大宗买入限制性股票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前 6 个月受
  让限制性股票将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正常终止。设置预警、平仓措施的信托产品,


                                        7
                                                             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让限制性股票可能导致预警、平仓措施无法执行,影响受益人利益。交易所发
  布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转让设置了禁售期,信托产品买入有禁售期的产品,
  增加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七)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本信托计划处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期
  间,本信托计划如触发预警线或止损线,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追加
  资金时,此时风险控制仅为按约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由此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特
  别是优先委托人损失的,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郑重声明:
      一、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但因上述风险导致信托财
  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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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以其全部固有财产为限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三、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
  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四、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


        司
  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
      一、 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 已经确认其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承诺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三、 已经确认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文件及其备查
  文件约束,并独立作出了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
  决定。投资者无需在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签字,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
  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四、 已经同意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
  人集合管理、运用,同意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以
  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8
                                                             认购风险申明书



  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银行存款。投资顾
  问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委
  托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投资顾问,同意信托财产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确认为其真实意愿。已确认本信托计划聘请的投资顾问并非受托人以任何形式
  推荐,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以及所聘请的投资顾问均遵照委托人的意愿。
      五、 已详阅信托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
  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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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一般委托人声明
  参考表述:
      本人/本机构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同意】受
  上述法律文件约束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云南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未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未承诺】最低收益。
      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投资顾问】,【同意】投资顾问出具投资
  建议,确认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本人/本机构已【确认】本信托计
  划聘请的投资顾问【并非】受托人以任何形式推荐,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行
  为以及所聘请的投资顾问均遵照本人/本机构的【意愿】。
      本人/本机构【充分了解并知悉】,监管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受
  托人不能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从而给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本人/本机构【充分了解并知悉】,经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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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人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请在下面横线处手抄上述内容;委托人若为机构,请在下面方框处

  加盖公章。)




        司
  委托人(自然人)声明:
      本人/本机构已【                】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受上
  述法律文件约束并【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云南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           】最低收益。
      本人/本机构已【                        】,【   】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
  确认为本人/本机构的【           】。本人/本机构已【      】本信托计划聘请的
  投资顾问【      】受托人以任何形式推荐,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以及所
  聘请的投资顾问均遵照本人/本机构的【         】。
      本人/本机构【                】,监管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受托
  人不能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从而给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本人/本机构【               】,经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受托
  人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机构)声明:




                                        10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三部分 优先委托人声明
  参考表述:
      本人/本机构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同意】受
  上述法律文件约束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云南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未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未承诺】最低收益。
      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投资顾问】,【同意】投资顾问出具投资
  建议,确认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本人/本机构已【确认】本信托计
  划聘请的投资顾问【并非】受托人以任何形式推荐,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行
  为以及所聘请的投资顾问均遵照本人/本机构的【意愿】。
         本人/本机构【充分了解并知悉】,监管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
  受托人不能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从而给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请在下面横线处手抄上述内容;委托人若为机构,请在下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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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处加盖公章。)

  委托人(自然人)声明:
      本人/本机构已【                 】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       】受上



        司
  述法律文件约束并【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风险。云南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          】最低收益。
      本人/本机构已【                        】,【    】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
  确认为本人/本机构的【            】。本人/本机构已【     】本信托计划聘请的
  投资顾问【         】受托人以任何形式推荐,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以及所
  聘请的投资顾问均遵照本人/本机构的【         】。
      本人/本机构【                 】,监管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受托
  人不能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从而给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委托人(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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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投资的约定以及认购事项
      一、 信托财产投资的相关约定
                              信托财产投资的相关约定
  预期存续期           【 36 】个月
  预计成立规模         【 15000     】万元
  信托单位比例(一     □ 1:1,预警线 0.75 元,止损线 0.70 元;
  般:优先)以及预     □ 1:1.5,预警线 0.85 元,止损线 0.80 元;
  警线、止损线         □ 1:2,预警线 0.90 元,止损线 0.85 元;
                       ■ 【 1 】:【2   】,预警线【0.85 】元,止损线【0.80 】
                       元。

                       受托人信托报酬费率(年化,以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为计提基数)【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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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
                       保管费费率(年化,以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计提基
                       数)【0.02】%
                       投资顾问费费率(年化,以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计


        司             提基数)【0.03】%
                       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率(年化,以初始的优先信托单位
                       总份数为计提基数计提)【6.10】%
      二、 认购事项
                                 委托人基本信息
  名称(必填,重要)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必填, □身份证:
  重要)                      ■营业执照:91330000722765769J
                              □其他:
  联系电话(必填,重要) 0576-85125002
  传真(选填)
  电子邮件(必填,重要)       002003@weixing.cn
  地址(必填,重要)          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8 号伟星股份大洋工业园区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信托利益账户信息
  户名(必填,重要,须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名称一致)
  开户行(必填,重要,须                      浙商银行台州临海支行
  填写具体支行名称)
  账号(必填,重要)                      3450020210120100025897
                   受益权类别、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及认购资金
  □一般受益权      金额大写: 【      伍仟                  】万元整
                    金额小写:【              50000000       】.00
                    信托单位份数:【           伍仟          】万份
  □优先受益权      金额大写: 【                            】万元整
                    金额小写:【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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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数字填写
         示例
                    信托单位份数:【
                      一
                      壹
                               二
                               贰
                                              三
                                              叁
                                                      四
                                                      肆
                                                             】万份
                                                               五
                                                               伍
                                                                           六
                                                                           陆



        司
                      七       八             九      十       百          千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认购缴款账户)
  户名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310008880120100218528
         委托人确认:签署信托文件所留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为本人所填写,如联
  系方式及电话号码发生变化,本人/本机构应及时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告知
  受托人。如出现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本人/本机构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按上述本人/本机构所留联系方式与电话号码不能与本人
  /本机构取得联系之情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本机构承担。
         委托人郑重承诺:本人/本机构与受托人已签署信托文件,为信托计划项下
  委托人(一般/优先)。本人/本机构参与信托计划的资金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
  有的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本人/本机构设立本信托计划已通过本人/本机构内部

                                         13
                                                             认购风险申明书



  决策程序;本人/本机构无证券市场禁入和行政处罚不良记录。以上承诺内容如
  有不实,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壹式贰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14
                                                           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页无正文,为《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
  书》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15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
                          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
                          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
                          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云信信 2017-1957(02)号]




                     16
                                                            资金信托合同


    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投资者自
签署《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
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与
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约束,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 释义
    (一) 受托人或云南信托: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
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三)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伟星股份第一
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
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五)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
风险申明书》。
    (六)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其的任
何修订或补充。


                                   17
                                                            资金信托合同


    (七)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计划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八)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
权和一般受益权。
    (九)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份信托
单位的面值为 1 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
    (十)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
    (十一) 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
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
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十二) 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
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
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十三) 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
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十四) 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
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十五)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十六) 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十七)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合格投资者。本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为浙江
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信托计划的
优先委托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十八) 追加资金义务人和差额补足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追加
资金义务人和差额补足人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913310821479517409)。
    (十九)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计划设立时,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二十) 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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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信托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时,与认购资金数额相等。
    (二十二)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
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二十三)   财产总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
工具、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价值之和。
    (二十四)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计提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等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后的净资产价值。
    (二十五)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
托财产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二十六)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购买
信托单位的行为。
    (二十七)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的银行账户。信托利益账户信息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中填写的为准。
    (二十八)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
户。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信息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中填写的为准。
    (二十九)   保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     保管合同: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 2017-1957-BG01《伟
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三十一)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以受托人和信托计划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三十二)   证券经纪服务商: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三)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受托人与证券经纪服务商以及保管人签订的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十四) 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指定【上海复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
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职责是以本计划信托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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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提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专业、审慎和尽
责的义务。
    (三十五)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
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投
资顾问通过本信托计划的交易系统传送至受托人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三十六)   伟星股份:指上市公司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伟星股份,股票代码:002003.SZ)。
    (三十七)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伟星股份,股票代
码:002003.SZ)。
    (三十八)   建仓期: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锁定期起算为建仓期,建仓期最
长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三十九)   限售期/锁定期:指自最后一笔(以投资顾问的书面通知为准,
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名下时起算 12 个月(含)为限售
期/锁定期,在此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四十) 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共同控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能够施加重大影
响的当事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投资顾问以及受托人或一般受
益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十一)   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他市
场暂停交易、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使用的电子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或电子系统供应商
(服务商)单方面暂停服务、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或交易系统失灵、电话
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
然灾害等。
    (四十二)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四十三)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十四)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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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
    (四十五)   终止日:指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为提前
终止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为延期终止日。如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四十六)   计提:指计算和提取。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费用、优先受益人信托
收益等进行计提,计提后,已计提的资产于信托财产总值中扣除,定向用于支付
相关费用与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等,无法用于买入证券资产。
    (四十七)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四十八)   日/天:指自然日。
    (四十九)   季度:指自然季度。
    (五十) 年:一年为 365 天。
    (五十一)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
(2014)50 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
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三、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
意愿及指定,由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
信托资金集合投资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伟星股份,股票代
码:002003.SZ)流通股股票、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
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
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
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四、 信托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 信托计划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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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 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
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2.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证券经纪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存续期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但不低于
1 年,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存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到期终止日为预期存续期满的对应日。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
止或延长期限的,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满时,经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主动延长
本信托计划期限,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应签署补充协议,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规模和比例构成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成立规模、一般信托单位与优先信托单位比例均以认购风
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募集情况进行调整。
   (四) 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范围
    本信托计划主要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投资于标的股票伟星股份(股票代
码:002003.SZ)流通股股票以及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国
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
    受托人有权对上述投资组合范围进行调整,但须征得全体委托人以及投资顾
问的书面同意。
    2. 投资限制
    (1) 买入时以成本计算,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
该公司 A 股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4.99%,占该公司 A 股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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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
       (2)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股票伟星股份(股票代码:002003.SZ),买
入时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100%;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
买入价格不高于买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5%;
       (3) 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4) 不得投资与受托人、投资顾问相关联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5) 不得主动投资于受托人设置的股票禁止买入名单的股票;该股票名
单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另行披露;
       (6) 不得参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套利;
       (7) 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8) 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满前 5 个交易日,受托人有权禁止证券买入
交易;
    (9)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0) 信托计划项下核算的信托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本信托计划信托
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
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运
作;
    (11)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
划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此时不
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在 5 个交易日内按
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投资顾问未能按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以致信托
计划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 6
个交易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遇股票停牌、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
延;
    (12) 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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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本计划建仓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名下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本信托计划建仓期期间,本
信托计划仅有股票买入的交易权限;在本信托计划锁定期期间,本信托计划既无
股票买入的交易权限也无股票卖出的交易权限;自本信托计划锁定期后,本信托
计划仅有股票卖出的交易权限。
   (五) 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估算信托财
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止损线。预警线、止损线均指的是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具体数值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中填写的为准。
    1. 预警线风险控制
    (1)本信托计划处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的期间时,如当 T 交易日下
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
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以录音电话
或传真等形式向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风险,并通知追加资金义务
人于 T+1 日下午 13:00(含)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 T+1 日下午 13:00(含)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则自 T+1 日起,本信托计划按照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 0.5‰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
直至追加资金义务人按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在 T+N 日(N 大于等于 2)
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时,则风险准备金停止计提。就每
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追加资金义务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
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优先级受益人。一般委托人不得对因计提风
险准备金导致的信托财产净值下降或一般信托利益减少提出异议。
    (2)本信托计划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以外的期间时,如当 T 交易日
下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
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前以录音
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风险,并通知追加资金
义务人于 T+1 日 13:00(含)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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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 T+1 日 13:00(含)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
T+1 日 13:00(不含)起,受托人有权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
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将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的 50%或以下。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
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降仓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2. 止损线风险控制
    (1)本信托计划处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的期间时,如当 T 交易日下
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
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以录音电话
或传真等形式向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风险,并通知追加资金义务
人于 T+1 日下午 13:00(含)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 T+1 日下午 13:00(含)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则自 T+1 日起,本信托计划按照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 0.5‰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
直至追加资金义务人按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在 T+N 日(N 大于等于 2)
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时,则风险准备金停止计提。就每
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追加资金义务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
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优先级受益人。一般委托人不得对因计提风
险准备金导致的信托财产净值下降或一般信托利益减少提出异议。
    (2)本信托计划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以外的期间时,如当 T 交易日
下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
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前以录音
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一般委托人、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风险,并通知追加资金
义务人于 T+1 日下午 13:00(含)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 T+1 日下午 13:00(含)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则自 T+1 日下午 13:00(不含)起,受托人有权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
金资产,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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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
前述时间内完成降仓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无论追加资金义务人此后是
否履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信托财产全部
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
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 如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在建仓期和锁定期时触发预警止损,
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该情况直至本信托计
划锁定期后,则受托人有权在锁定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锁定
期后的预警、止损措施进行风控处理。
   4. T 交易日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按如下方法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a) 若增强信托资金于当个交易日下午 2:00 之前(含 2:00)到账,则于到
账当个交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b) 若增强信托资金于当个交易日下午 2:00 之后到账,则于到账当日的下
一个交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5. 除本条(五)款约定的“预警线风险控制”、“止损线风险控制”中所描
述的情形外,追加资金义务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的。此时,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仍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追加资金义务人必须从本人/本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增强信托资金。
    (2)追加资金义务人将其用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款项划出后,应及时通
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受托人。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应给予受托人必要的款项调拨、查询时间。
    因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产生的相关损失,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
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重要提示:信托费用以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于每日或实际发生时计提,
提取时因现金资产余额不足,将形成负债,有可能导致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后与本部分负债发生抵消,造成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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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能完全用于买入证券资产。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
财产总值,不代表该笔增强金全部即可用于证券交易,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仅为
后续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7. 估值方法与风控控制
    当本信托计划触发本条(七)款 3 项(10)约定的估值方法时,受托人将
根据该估值方法的估值结果,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执行风控措施等。全体委托人
在此确认:其充分知晓并认可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上述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并同意受托人依据估值结果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执行风控措施等。
   (六) 增强信托资金的返还
    在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扣除追加资金义务人于本信托计
划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后本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达到或超过 1.0000 元时,追加资金义务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
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返还申请日”),增强信托
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本信托项下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
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00 元。受托人在收到追加资金义务人出具的返还本信托项下增强信托资金
申请后,如同意追加资金义务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应
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追加资金义务人的信托利益账户内。受托人向追加资金
义务人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一般委托人
持有的本信托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本信托信托单位总
份数不变。
    追加资金义务人在本信托存续期内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的,其返还间隔天
数不得低于 20 日。
   (七) 信托费用
    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范围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
承担:
    (1) 信托管理费;
    (2)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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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开户费、资金划付费以及信息披露费
用;
    (5) 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6)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
纳税。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
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续费等)应当由信托财
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 费用的计算、提取与支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其中,律师
费按照签署的律师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发生
的费用应首先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
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 信托管理费的计算、提取与支付
    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信托报酬与投资顾问费。
    ①受托人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按如下方法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受托人信托报酬
费率×1 元÷365 天…………………………………………………………公式 A
    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 4 项(1)与(3)约定的情形,信托计
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提前终止日加计【30】天提取,并按照如下方
式计算:
    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受托人信
托报酬费率×1 元÷365 天×【30】天
    若提前终止后,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有未变现证券资产的,则提前终止日至本
信托计划全部变现清算之日期间,仍按照下述公式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费
率÷365 天,按日计提,于信托计划项目持有停牌股票完全变现后支付。


                                     28
                                                            资金信托合同


    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 4 项(2)约定的情形,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提前终止日加计(【183】天与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之间的差值)天数提取,并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受托人信
托报酬费率×1 元÷365 天×(【183】天-截止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
数)
    若提前终止后,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有未变现证券资产的,则提前终止日至本
信托计划全部变现清算之日期间,仍按照以下公式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费
率÷365 天,按日计提,于信托计划项目持有停牌股票完全变现后支付。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按照以下公式每日
计提受托人信托报酬: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费
率÷365 天。
    以上公式中,受托人信托报酬费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
    ②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每日计提,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投资顾问费年费率×1
元÷365 天………………………………………………………………公式 B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若提前终止后,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有未变现证券资产
的,则提前终止日至本信托计划全部变现清算之日期间,按照以下公式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投资顾问费年费率】÷
365 天,按日计提,于信托计划项目持有停牌股票完全变现后支付。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按照以下公式每日
计提投资顾问费。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投资顾问费年费率】×
÷365 天,按日计提,于信托计划项目持有停牌股票完全变现后支付。
    以上公式中,投资顾问费费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
    ③信托管理费的支付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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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管理费以每季度末月的 21 日为基准日,于基准日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投资顾问支付一次截至该基准日(不含)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其中,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投资顾问费支付给
投资顾问。
    信托管理费的支付,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投资顾问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本信托计划需要支付财务
顾问费、代理销售费、技术服务费等,则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计算并支付。信托
管理费扣除投资顾问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归属于受托人。
    (2) 保管费的计算、提取与支付
    ① 保管费每日计提,按如下方法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保管费费率×1元÷365
天…………………………………………………………………………………公式B
    ①-1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4项(1)与(2)约定的情形,信
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保管费于提前终止日加计【30】天,并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保管费费率×1元÷
365天×【30】天
    若提前终止后,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有未变现证券资产的,则提前终止日至本
信托计划全部变现清算之日期间,仍按照下述公式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保管费费率÷365天。
    ①-2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4项(3)约定的情形,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的,保管人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进行提取。
    ①-3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按照以下公式
每日计提保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保管费费率÷365天。
    以上公式中,保管费费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
    ②   保管费支付方式
    ②-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或信
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对应的自然日为基准日,于基准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基准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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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支付给保管人。
    ②-2 保管费的支付,由保管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在本信托计划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导致受托人不能按期支付保管人保
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且一般委托人未追加相应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八)     信托财产的估值
    1. 估值频率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估值。
    2. 估值时间
    本信托计划采用(T+1)交易日(估值日为(T+1)交易日)估值制度。如果
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
应政策调整。
    3. 估值方法
    (1) 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ETF、
LOF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满足本项下(10)情况除外)。
       (2) 股利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
则。
    (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国债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成交单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6)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当日没有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7) 银行存款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现金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


                                    31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总额,银行存款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利息于结息日实收利息确认。
    (8) 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
商确定计算方法。
    (10) 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
且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取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
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受托人
将在该标的股票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
露。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不影响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风控措
施。
    经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针对本条估值方式进行修改或者
取消。
    (11)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权对估值方法进行修改。
    (九)     受益权的类别与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受
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类。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
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
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
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信托利益。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
托利益分配办法,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和一般信托利益;全体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
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2. 受托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
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及其收
益等。受托人仅依据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信托利益。


       六、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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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委托人资格
    1.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
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 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
然人。
    2. 一般委托人特别资格
    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除应当满足上述委托人资格外,受托人有权对一
般委托人的资格另行作出规定。
    3. 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其中,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的认购而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单笔委托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
50 人时,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
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二)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
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
合法所有的或合法管理的具有完全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
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
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
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


                                  33
                                                              资金信托合同


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
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①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② 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③ 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
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授权投资顾问向受托
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
托人出具投资建议,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5) 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存续期满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
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要求必
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6)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
产净值和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当于每周在受托人网站公布上周
最后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但无需以信函等
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将信托单位净值发
送至优先级受益人的指定邮箱:【tjx_tz@czbank.com】,并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
提供上一季度项目的季度报告。
    (7)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
效。
    2. 一般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 一般受益人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且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能够识
别证券投资风险。
   (2) 一般受益人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
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 一般受益人认可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能力,投资顾问并非
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
   (4) 机构作为一般受益人的,在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5 项


                                     34
                                                              资金信托合同


规定的六种重大事件时,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
式披露给受托人。
   (5) 一般受益人与投资顾问不具有关联关系。
   (三)      资金要求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均向具有委托
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个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
币 100 万元,并可按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个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其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
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并可按人民币 10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
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个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金
额。
   (四)      受益人要求
       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七、 信托计划的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      信托计划的募集
       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认购风
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办理其他手续。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
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认购资金。
   (二)      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均为1
元。
   (三)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信托计划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延长
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四)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除非受托人另行公布,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成立条件进行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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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1) 本信托计划项下有效信托合同不少于 2 份,且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
信托单位有效合同各不少于 1 份;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未满,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认购风险
申明书中约定的份数;
       (3)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比例达到认购风险声明
书中约定的比例。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受托人与保管人
(必要时包括证券经纪商)间的保管合同等签署完毕”的条件。
    3. 若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到
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按照活期利息计算,归属于信托财产;利率按照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
期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
照活期利息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信托计划发行
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流程
   (一)      投资建议的实施、信息反馈流程
       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均采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和受托人自主决策
执行相结合的方式。投资顾问就本信托计划行使投资建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文
件约定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经自主决策后进行投资而
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可本信托计划
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2.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信托运作中的各类
行为,接收、参考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有效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亲自决策。
       3. 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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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的意愿。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投资限制:
   (1)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至锁定期起算前为建仓期,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2)自最后一笔(以投资顾问的纸质通知为准,格式参考附件一)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信托名下时起算 12 个月为限售期/锁定期,在此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标
的股票。
   (3)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向委托人通知如
下敏感期后,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要约收购等事项而进行的不受敏感期
限制的买卖操作除外):
    a.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可能对标的股票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遵守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    投资建议的发送
    1. 投资顾问按信托文件约定提供投资建议,并将最终有效的投资建议向受
托人发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
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投资顾问的
投资建议仅在发送的当日有效,且仅对本信托计划有效。
    2. 投资顾问利用受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专用客户端软件”向受托人出具
电子投资建议。经受托人审核后,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
    3. 投资顾问承诺投资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
并符合本信托计划相关合同及文件的限制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 不存在操纵市场、与受益人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
其他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4. 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顾问通过“投资建议专用客户端软件”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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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方式发出。书面形式作为备选方式,如以书面形式发送投资建议的,投资顾
问应在书面文件上签章。
    5. 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证券的,投资顾问须在投资建议执行日(T 交易日)
下午 13:00 之前(时间以受托人收到书面建议或传真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以书
面传真的方式发送受托人,并即刻与信托执行经理以电话确认。双方认可加密传
真记录是投资建议的形式之一,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可作为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对
该传真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三)   投资顾问于发出投资建议当日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同一证券品种提
出相反交易建议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四)   本信托计划发生延期情形的,延期期间,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投资
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五)   在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应付未付各种费用和进行计划项下
信托利益分配时,如果计划项下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总额不足,受托
人有权卖出计划项下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支付该费用和信托利益。


    九、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一)    管理原则
    1.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
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和其他
必要的账户。
    3.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证券投资逐日盯市、每日估值并持续监督投资组合变
动。受托人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受托人将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
交易指令,不将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4.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
别管理。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5. 除非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
位总份数的比例,以及信托计划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    内部管理机构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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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收投资顾问发出的有效投资建议;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指令。
    2. 信托财产保管部门
    信托财产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4)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5)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凭证;
    (6)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3.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
    (1)收集信托业务信息;
    (2)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
进行信息披露;
    (3)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 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      信托利益的计算
    1.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优先受益人信托
收益
    (1)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优
先受益权预期收益率÷365天…………………………………………………公式C
    (2) 提前终止情形下,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 4 项(1)与(2)约定的情形,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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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划提前终止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加计【30】天提取,并按照如
下方式计算:
       提前终止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率×1 元÷365 天×【30】天
       若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的,则提前终止日至全部优
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之日期间,仍按照公式 C 每日计提。
       当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 4 项(3)约定的情形,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提取,
    以上公式中,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
准。
       (3)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按照公
式 C 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
       2.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受益人不可提取信托利益。
       (2)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时,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
财产总额减去信托计划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
项下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
       信托财产专户中信托财产产生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
财产中包含的应收未收银行利息,在该利息实际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一般受
益人分配。但上述利息的分配不改变信托计划终止时间,不改变信托费用金额,
不改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金额。
   (二)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一般受益人
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或财产原状形式分配。
       2.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计划的
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分配:
       (1) 信托费用;
       (2)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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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
    (4) 已追加未返还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5)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本金。
   (三)    信托利益的支付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以信托计划成立每信托年度对
应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对应的自然日为基准日,
于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基准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
受益人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支付优先
受益人信托本金。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优先受益人。发
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三条
第(三)款约定的分配方式、方法,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给优先受益人。
    2.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一般受益人。发生信托
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三)
款约定的分配方式、方法,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一般受
益人。
    3. 在本信托计划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导致受托人不能按期支付优先
受益人信托利益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追加相应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
   (四)    特别规定
    1. 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
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2. 信托计划终止时(包括正常终止、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扣除信托财产
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优
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则由差额补足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对优先受益人信托
利益进行差额补足,差额补足人应补充增强资金至信托计划,保证优先受益人按
本合同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足额兑付。
    3.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41
                                                             资金信托合同


    4. 到期特别变现条款
    5. 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起,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
有权开始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卖出有价证券,收回现金,由此造成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的,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相关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所持证券无法流
通变现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现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
补足义务。
    十一、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一)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
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
信托计划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
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
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
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 投资品种无法交易(含股票停牌)的风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投资
品种可能面临无法交易风险,一旦无法交易,卖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交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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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的价格亦不确定,可能出现亏损;同时也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信托
计划延期。
    (7) 投资品种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可能受到多种不
确定因素影响,出现极端行情时,可能导致投资品种急剧下跌,无法及时完成交
易,导致信托计划收益受到影响。
    (8) 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风险。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本信托计划投
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
    (9) 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
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值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
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可能因创业
板风险造成相应的信托财产损失。
    2.     信用风险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存在投资品种是否能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
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方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
面:
    (1) 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信托计划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银行存
款等投资品种时,存在着不能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此外,当投资品种的发行人
信用评级降低时,投资品种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
划面临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方主要为保管人和证券经
纪商等,该等机构未能履行合约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造成影响,从而使信托计划
面临信用风险。
    (3) 投资顾问的信用风险:投资顾问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划面
临信用风险。
    3.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
券经纪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43
                                                            资金信托合同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
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
服务商和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
划产生不利影响。
    (3)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
受损失。
    (4) 操作或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
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① 保管人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
事保管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② 证券经纪商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经纪商须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
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控制措施执行的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
损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
连续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操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6)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终
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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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控制措施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财产可能因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委托人支付
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质询、调查或冻结等措施,导
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尤其是导致优先受益人的信托
资金受到损失。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   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由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
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投资顾问的知
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在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可
能发生违法违规、违反信托文件情形,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
对信托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托公司
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
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
其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6.   本金损失风险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在相关市场出现不利走势的情况下或发
生其他风险时,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
    7.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1)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
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
得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因所持投资品种无法交易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的,信托计划将发生延期。全部信托利益仅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
债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分配,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或不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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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8.   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 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
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
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 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
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
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
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 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
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
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
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
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
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
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 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
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
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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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投资于标的股票的特殊风险
    (1)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
进行投资操作,不排除会出现全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标的股票的情况,从而导
致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信托投资的标的股票可能因此具
有锁定至少 12 个月无法减持的风险。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
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3)投资顾问承诺并确保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
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
告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
出具投资建议买卖标的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
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顾问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
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
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
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因一般委托人未履行其
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
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一般委托人自行
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及优
先级委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4)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一般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
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
等)。但仍存在一般委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
关事项的风险。
    (5)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
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
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6)委托人可能进行与本信托类似的投资,委托人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
为一致行动;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标的股票的股票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
导致本信托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


                                    47
                                                           资金信托合同


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若委托人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
务,有可能导致本信托遭受监管处罚等,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一般委托人
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及优
先级委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7)受托人可能接受与委托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委托设立其他的信托
(以下简称“其他信托”)并同样投资于标的股票,尽管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
履行事务管理型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对标的股票的买卖并无实际管理权力,但本
信托与其他信托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致行动人,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标
的股票的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若违反相关规则,
则可能导致本信托遭受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
险。
    10.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
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
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
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使用
的电子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或电子系统供应商(服务商)单方面暂停服务、电子或
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
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
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上述风险发生时,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投资交易、估值
清算等保证信托计划正常运行的事务。从而使得信托计划面临无法正常存续或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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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亏损的风险。
    11. 特别提示风险
    (1) 强制止损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被执行强制止损,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连续止损操作过程中,信
托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2) 本金发生重大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优先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一般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
托利益的同时,承受着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
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
风险。
    (3) 特殊情形下,无法买入证券的风险
    受托人本着合规、审慎的的原则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在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
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临近 5%时,受托人有权将该上市股票纳
入禁止买入名单并采取限制买入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无法买入证券的
风险。
    (4) 本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
股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由一般
委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全体委托人通过安排或其他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或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其
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5) 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不能执行减平仓操作的风险。在建仓期、
限售期及敏感期期间,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下跌触发预警止损时,本
信托计划并不能及时执行将平仓操作,全体委托人知悉此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6) 大宗买入限制性股票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前 6 个月
受让限制性股票将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正常终止。设置预警、平仓措施的信托产品,
受让限制性股票可能导致预警、平仓措施无法执行,影响受益人利益。交易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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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转让设置了禁售期,信托产品买入有禁售期的产品,
增加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7) 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本信托计划处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
期间,本信托计划如触发预警线或止损线,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追
加资金时,此时风险控制仅为按约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由此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
特别是优先委托人损失的,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但因上述风险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
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全部固有财产为限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
担。
   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
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利益。


       十二、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向委托
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同时,相关信息披露文档将在受托人的办公
场所存放备查。
   (三)      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
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四)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每周在受托人网站公布上周最后一个交
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
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受托人每季制作信托计划管理报告、保管
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并在受托人网站对委托人(受
益人)进行披露。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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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合理时间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五)      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受益人
披露。
   (六)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财产可
能遭受重大损失、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
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以临
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
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     信托计划的终止
    出现如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信托交易结构需要做调整,且未取得受益人大会
同意的;
    2.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的;
    3.法律或监管要求终止的情况;
    4.一般委托人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
    (1) 信托计划已存续满5个月未满12个月,此时提前终止需全部满足以下
         条件:
    ①     信托财产净值高于或等于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
信托利益总和;
    ②     一般受益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书面申请;
    ③     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计算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④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⑤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
       收益。


    (2) 信托计划未存续满5个月,此时提前终止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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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信托财产净值高于或等于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
信托利益总和;
    ②    一般受益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书面申请;
    ③    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计算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④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⑤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
收益。
    (3) 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此时提前终止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①    信托财产净值高于或等于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计算的全部优先受益人
         信托利益总和;
    ②    一般受益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书面申请;
    ③    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计算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④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⑤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
         收益。
    5.机构作为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发生如下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优
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会决议(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
    (2) 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 发生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
    (4)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5) 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6.自然人作为一般委托人时,出现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优先受
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受托人事后发现取得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严重
虚假成份,或者不按受托人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发现投资顾问违反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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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查文件的规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8.委托人/受益人在此承诺认可,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因素
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
(如交易制度变为T+0、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投资顾问拒绝变动,使得信托
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9.出现信托合同第五条(五)款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
计划;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
的其他情况。
    11.经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2.其他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情况。
    (二)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计算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如果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信托财产数额低于按照信托合同第十条规定计算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全部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则由一般委托人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进行差额补足,一
般委托人应补充增强资金至信托计划,保证优先受益人按本合同预期收益率计算
的信托利益足额兑付。
    (三)   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时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的,信托计划发生延期。发生该种情形,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
任何投资建议。
    1.信托计划终止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货币资
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大于等于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总和的,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合同第十条计算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向优先
受益人进行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后,如信托计划项下仍持有
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向一
般受益人进行第一次分配。信托计划项下全部证券资产变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受托人将向一般受益人进行第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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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托计划终止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货币资
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小于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总和的,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差额补足人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进行差额补足,差额补足人应补充
增强资金至信托计划,保证优先受益人按本合同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足额
兑付。信托计划项下全部证券资产变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且优先受益人信
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后,受托人将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四)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以第十二条
规定的方式向届时尚存续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报告。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五)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财产清算后,按信托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


       十四、 信托计划的登记与转让
       (一)   信托计划的登记
       1. 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
息。
    2. 受益人可以在合理时间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二)   信托计划的转让
       1. 经受托人同意后,优先信托单位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一般信
托单位不得转让。
       2. 受让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
者;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优
先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 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应持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
说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
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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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十五、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
授权手续。
    3.一般委托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本信托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一般委托人承诺不
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若出
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等监管规定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4.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一般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
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一般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
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如因一般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造成的相关损
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要约收购等事项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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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不受敏感期限制的买卖操作除外):
    (1) 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可能对标的股票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敏感期不得交易股票的日期前 2 个工作日通知
受托人。
    5. 委托人承诺当其被认定为一致行动的情况下,若委托人通过任何方式合
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委托人承诺履行信息披露
及公告义务。如因委托人未履行其前述承诺、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的,由此
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相关账户内货币资金
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信托管理费。
    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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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起 15 年。
    6.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 受益人大会
       (一)   组成
    涉及信托计划整体的事项,由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组织受益人大
会。
       (二)   召开事由
   1. 下列事由,除信托文件已约定的情形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因素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
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如交易制度变为 T+0、涨
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投资顾问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
进行完善或修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优先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
与一般受益人协商一致的。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
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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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
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四)   通知
   1.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
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
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代表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3. 通讯方式开会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 50%
以上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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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   表决
    1.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对于追究一般委托人责任、
减轻或免除一般委托人责任的任何议案,一般受益人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审议,
不享有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信托计
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受益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 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召
开受益人大会时)或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时)。


    十八、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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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辞任,或者依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
       4. 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错,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 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本信托计划任一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解任条件,要求解
任受托人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1)提议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
程序;
    (2)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
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
    (3)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本条第(三)款办理交接手续;
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
人。
    (三)      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
    新受托人人选由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后确定。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
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
业务的移交手续。


       十九、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
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
约而给守约(含信托计划)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0
                                                             资金信托合同


    2. 一般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一般委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托文件或其他规定,造成信
托财产或受托人固有财产损失(含信誉损失)的,一般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信誉损失按照不低于 1 元×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
    (二)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
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十、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本合同各方同意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的 1%作为用于认购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二)   本合同各方同意,前述专项资金由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转付、管理、
分配。如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不足,受托人有权随时变现证券资产以满足保障
基金缴纳要求。


    二十一、 通知
    (一)   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告知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填写的内容为
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20
日内通知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至迟
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5 日前通知受托人。
    (二)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告知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


                                     61
                                                              资金信托合同


户,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
变更确认手续。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
期限届满的 5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三)   通知的送达(信托合同第五条(五)款所述事项除外)
    受托人通过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
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网站公告的,自公告发布后第 2 日;
    2. 由电子邮件发送的,自邮件发出后第 2 日;
    3. 由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
    4. 由传真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 1 个工
作日。


    二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
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三、 信托合同的效力
    (一)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之日起,受托人受本合同约束。
    (二)   委托人签署《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三)   信托合同与《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
风险申明书》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   信托合同可与其他信托文件共同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受托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62
                                                           资金信托合同


    二十四、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
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
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本信托合同壹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3
                                                            资金信托合同


(本页为《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64
                                                           信托计划说明书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
  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计划;投资
  者认购了信托计划,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
  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保
  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




        司



                                    65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   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利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
  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
  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信托计划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发行的。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



        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
  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
  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刚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成立于 1991 年 3 月,前

                                     66
                                                             信托计划说明书


  身为云南省富滇信托投资公司,199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云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原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增资
  改制后重新登记更名为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首批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变更公
  司名称和业务范围,公司更名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人
  民币。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信托公司社会责任
  公约》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
  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
  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
  的贡献。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公司在多方面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1、继续紧跟中央步伐,依据政策导向,
  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尤其是在反洗钱宣传、消费者保护及金融服务方面组织多
  次学习讨论。2、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企业经营,更好的为社会创造价值。
  3、继续运用专业能力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受益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4、坚


        司
  持以员工为本,构建企业文化。培育了一支高素质、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
  人才队伍。5、以责任培养爱心,用爱心温暖社会。公司不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
  志愿服务活动,更重要的是,公司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与信托制度完美结合,
  自 2006 年与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推出了“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并运营至今。6、依法纳税,为财政收入做出应有贡献。7、继续推
  进系统化办公,创建节约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意识、节约观念,倡导节约
  文化、节约文明的大背景下云南信托积极创建节约型企业,推进无纸化办公,节
  约成本,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三、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   计划名称: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   计划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计划目的


                                     67
                                                                 信托计划说明书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
  意愿及指定,由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
  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逆回购、
  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
  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四)   计划依据
         本信托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五)   计划规模和比例构成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成立规模、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的比例
  均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最终募集情况进行调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整。
         (六)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存续期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填写的为准,但不低于
  1 年,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存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司
  到期终止日为预期存续期满的对应日。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
  止或延长期限的,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满时,经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主动延长
  本信托计划期限。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七)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财
  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预警线及止损线均指的是信托财产单位净
  值。具体数值以认购风险申明书第四部分中填写的为准。


         四、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68
                                                              信托计划说明书


  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
  意愿及指定,由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
  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国债逆回购、
  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
  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二)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服务
  商等相关主体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
  职责。
      (三)   信托计划的保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服务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五、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一)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认购资金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
  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二)   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司
      (三)


      六、
             推介期信托单位价格:人民币 1 元。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瞿路航,男,经济学硕士,负责业务推广和证券类信托的产品设计,从事
  信托业务三年,现为云南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经理。
      刘欢欢,男,毕业于云南大学金融学硕士,为云南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产
  品信托经理。


      七、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一)   保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69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   证券经纪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明市十里长街德瀛华府综合楼
      负责人:高婕、连高鹏


      八、   法律意见书摘要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为云南信托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云南信托设立的本信托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云南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
  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一)   云南信托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


        司
  司,具备发行“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二)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
  符合法律要求;
      (三)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内容上
  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
  布并正在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四)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九、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一)   风险揭示


                                      70
                                                           信托计划说明书


      1.   市场风险
      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
  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
  信托计划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
  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
  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4)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
  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司
  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 投资品种无法交易(含股票停牌)的风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投资
  品种可能面临无法交易风险,一旦无法交易,卖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交易后
  的价格亦不确定,可能出现亏损;同时也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信托
  计划延期。
      (7) 投资品种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可能受到多种不
  确定因素影响,出现极端行情时,可能导致投资品种急剧下跌,无法及时完成交
  易,导致信托计划收益受到影响。
      (8) 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风险。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本信托计划投
  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
      (9) 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


                                    71
                                                             信托计划说明书


  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值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
  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可能因创业
  板风险造成相应的信托财产损失。
         2.   信用风险
      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存在投资品种是否能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
  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方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
  面:
      (1) 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信托计划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银行存
  款等投资品种时,存在着不能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此外,当投资品种的发行人
  信用评级降低时,投资品种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
  划面临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方主要为保管人和证券经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纪商等,该等机构未能履行合约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造成影响,从而使信托计划
  面临信用风险。
         (3) 投资顾问的信用风险:投资顾问未能履行合约,将使本信托计划面
  临信用风险。


        司
         3.   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
  券经纪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
  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
  服务商和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
  划产生不利影响。
         (3)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
  受损失。
         (4) 操作或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


                                       72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① 保管人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
  事保管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② 证券经纪商的操作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经纪商须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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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控制措施执行的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
  损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
  连续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操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司
      (6)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终
  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风险控制措施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品种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财产可能因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委托人支付
  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质询、调查或冻结等措施,导
  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尤其是导致优先受益人的信托
  资金受到损失。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   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由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
  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相关


                                    73
                                                             信托计划说明书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投资顾问的知
  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在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可
  能发生违法违规、违反信托文件情形,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
  对信托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托公司
  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信托计
  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
  其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6.   本金损失风险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在相关市场出现不利走势的情况下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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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其他风险时,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
      7.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1)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
  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


        司
  得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因所持投资品种无法交易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的,信托计划将发生延期。全部信托利益仅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
  债后的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分配,可能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足额取得或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8.   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 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
  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
  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 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74
                                                           信托计划说明书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
  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
  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
  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 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
  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
  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
  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
  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
  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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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 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
  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


        司
  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9.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
  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
  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
  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使用


                                     75
                                                           信托计划说明书


  的电子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或电子系统供应商(服务商)单方面暂停服务、电子或
  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
  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
  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上述风险发生时,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投资交易、估值
  清算等保证信托计划正常运行的事务。从而使得信托计划面临无法正常存续或投
  资亏损的风险。
      10. 特别提示风险
      (1) 强制止损风险。由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被执行强制止损,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连续止损操作过程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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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计划面临信托财产继续减损的风险。
      (2) 本金发生重大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
  优先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一般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较高信


        司
  托利益的同时,承受着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即在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等约定情
  形下,受托人将采取措施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导致一般受益人发生本金重大损失
  风险。
      (3) 特殊情形下,无法买入证券的风险
      受托人本着合规、审慎的的原则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在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
  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临近 5%时,受托人有权将该上市股票纳
  入禁止买入名单并采取限制买入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无法买入证券的
  风险。
      (4) 本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
  股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由一般
  委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全体委托人通过安排或其他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或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其
  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


                                     76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5) 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不能执行减平仓操作的风险。在建仓期、
  限售期及敏感期期间,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下跌触发预警止损时,本
  信托计划并不能及时执行将平仓操作,全体委托人知悉此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6) 大宗买入限制性股票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前 6 个月
  受让限制性股票将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正常终止。设置预警、平仓措施的信托产品,
  受让限制性股票可能导致预警、平仓措施无法执行,影响受益人利益。交易所发
  布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转让设置了禁售期,信托产品买入有禁售期的产品,
  增加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7) 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本信托计划处在建仓期、限售期及敏感期
  期间,本信托计划如触发预警线或止损线,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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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资金时,此时风险控制仅为按约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由此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
  特别是优先委托人损失的,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但因上述风险


        司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
  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全部固有财产为限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
  担。
      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
  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利益。


         十、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
  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77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二)   委托人签署《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三)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   信托计划说明书可与其他信托文件共同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受托
  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二、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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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
  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
  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司
      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二)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纪服务协议》
      (三)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四)   《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78
                                                          信托计划说明书


  (本页为《伟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79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者调查问卷(风险测评)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须就贵方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风险适应性进行尽职调查,请配合填写以下问卷表,并签署
  确 认 各填入信息的真实性。( 请在真实情况的一项或多项前的 “□”内划
  “√”)
  1. 您了解或购买过信托产品吗?

  □ 购买过           □ 比较了解          □ 有一定的了解               □ 不了解

  2. 您从事过哪些投资呢?

  □ 股票       □ 基金      □ 信托     □ 房地产           □ 黄金        □ 其他

  3. 您可以接受的投资期限为?

  □ 1 年以内         □ 1 年-3 年            □ 3 年-5 年               □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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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您准备认购本信托产品多少金额?

  □ 100 万—200 万    □ 200 万—500 万 □ 500 万—1000 万            □ 1000 万以上

  5. 您认购本信托产品的金额占您全部资产的比例?

  □ 20%以下       □ 20—30%    □ 30—50%      □ 50—70%      □ 70%以上



        司
  6. 您的配偶是否同意您认购本信托产品 (自然人客户填写) ?

  □ 同意           □ 不同意

  7. 您现阶段理财重点是?
                                       □ 暂无配偶



  □ 养老,不希望承担高风险,每年获取低风险稳健收益

  □ 将工作中积累的财富用于保值增值

  □ 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取相对高的收益

  □ 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取高收益

  □ 其他

  8. 您认为您属于哪类投资者?

  □ 风险厌恶型            □ 稳健型            □ 积极型               □ 激进型

  投资者确认(签字/盖章):
    1、 本人确认以上问卷调查的选择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 本问卷调查的结果,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仅供您在投资时作

        参考,请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投资产品。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附件一:
                                  投资顾问通知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1957-TZGW 号的《伟星
  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我司作为投资顾问,现
  向贵司通知如下:
      标的股票伟星股份(股票代码 002003.SZ)上市公司发生如下情形:
      根据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自       年    月    日起,本信托计划不得
  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特此通知。
      以上限制结束日期,我司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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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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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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