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2015-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2018-04-14
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8〕2156 号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伟星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伟星股份公司 2017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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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
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江 娟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葛爱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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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度完成收购
北京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时代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现将 2015-2017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作为对价向侯又森、中科鑫通创业
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鑫通)、唐庆购买其持有的北京
中捷时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以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捷时代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为 15,300 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2.59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收
本次交易前 对价支付方式
购的交易对
交易对方持 交易对价
序号 交易对方 方持有的中
有中捷时代 (元) 支付股份 支付现金
捷时代的出
出资额(元) (股) (元)
资额(元)
1 侯又森 8,000,000 3,100,000 93,000,000 4,432,089 37,200,000
2 唐 庆 500,000 500,000 15,000,000 15,000,000
3 中科鑫通 1,500,000 1,500,000 45,000,000 1,787,133 22,500,000
合 计 10,000,000 5,100,000 153,000,000 6,219,222 74,700,000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中捷时代公司原股东侯又森、唐庆、中科鑫通签订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中捷时代公司原股东侯又森、唐庆、中科鑫通承诺中捷时代公司
2015、2016、2017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累积净利润不低于 10,000 万元。若中捷时代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净利
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侯又森、唐庆、中科鑫通应就业绩承诺期累积实现净利润
未达到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对本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原则为: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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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侯又森、中科鑫通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不足以补偿时,由交易对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本公司进行补偿;对
于侯又森、中科鑫通股份补偿部分,本公司有权以 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中捷时代公司 2015、2016、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03.40 万元、1,788.30 万元、7,543.92 万元,业
绩承诺期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 10,335.62 万元,超过承诺
数 335.62 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期预测盈利的 103.3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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