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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

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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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8日公告了《华邦生命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

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

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5,852,0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27%;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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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3,701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

关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

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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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53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2017年度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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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53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15,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53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473,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53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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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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