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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精功: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14年上半年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4-08-09  

						  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14 年上半年资金往来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4年上半年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遵守证监发字[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
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
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还为部分
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按揭销售模式的担保,具体如下:
    a、公司 201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
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批准之日起至下
一次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
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201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回购余值
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范围内,与浙江汇金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专用设备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
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敞口总金额每年度不超过 3,000 万元(敞口金额=租赁
项目剩余租金-企业保证金-厂商保证金,含 2013 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
有效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公司与汇金租赁公
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
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担保金额为
1,308.66 万元,本期担保金额为 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659.04 万元。其中通
过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本期担保金额为 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659.04 万元。
    b、根据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
汽)与杭州银行西城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本公司及杭州专汽为杭州银行西
城支行向购买杭州专汽工程机械车辆的客户发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六成的
按揭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
款到期后两年止。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客
户购买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 227.80 万元,本期担保金额 227.80
万元,担保余额为 161.99 万元。
    c、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向杭州专用汽车
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商混设备且符合其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杭州专
用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支付一定比
例的租赁保证金。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客户通过融
资租赁购买设备担保金额为 1,241.01 万元,本期担保金额为 76.00 万元,担保
余额为 554.93 万元。
   3、本公司 201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
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签署《互保协议书》,互保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互保范围: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
有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银
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日月集团为公司及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日
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银
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公司为日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②互保金额:在协议项下本公司、日月集团相互贷款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
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③互保协议有效期限:互保协议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
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保证担保下的借款及承兑敞口余额为 16,300 万
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
限公司保证担保下的借款余额及承兑敞口为 15,400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4、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7,675.96 万元,占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的 21.33%;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8,875.96 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5,000 万元,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6,200 万元),占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4.84%。
    5、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
风险已充分揭示。
    6、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俞友根    周鸿勇    任少波


                                             20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