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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精功: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0-16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6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10:00 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4 日-2014 年 10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621,8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0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213,7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7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08,1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52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
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
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6,540,587 股)、孙建江先生(持有 24,508,170 股)、邵志明先生(持有
10,665,00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9,90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9,90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
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6,540,587 股)、孙建江先生(持有 24,508,170 股)、邵志明先生(持有
10,665,00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9,883,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股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23%;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9,883,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股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23%;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