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6 日上午 10:00 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5 日-2015 年 3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79,236,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216,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 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9,21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4%;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8,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反对股 1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