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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2016-06-13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多晶硅铸锭炉产品中标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31 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或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当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编号为
2016-042 的公司公告)。 2016 年 6 月 10 日,精功科技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
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依照上述中标情况签
署了编号为:CSI -LYSP-JG-20160527 的《多晶硅铸锭炉设备采购合同》,现将
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6 年 6 月 10 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物
      上述合同的标的物为: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阿特斯公司提供总金额为
9,400 万元(含税,下同)的 G6 多晶铸锭炉(可升级成 G7)。
      4、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 9,400 万元(大写:玖仟肆佰万元整)。
      5、合同价款支付办法
    本合同结算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预付
款为合同总价30%,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给卖方;其余款项视产品
交货、验收时间分批付款。
      6、交货时间、进度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分三批交付,2016 年 8 月 20 日前交货完毕。
    (2)、交货地点:买方阿特斯公司施工现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
10号),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8、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卖方逾期交货的,则卖方须按照每逾期一日向
卖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之价款的 0.05%迟延交货违约金;如果卖方延期交货超
过 10 日的,卖方必须提供确切的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买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价
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买方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的
实际损失。
  (2)、买方初步验收如发现产品在数量、规格型号及外观形态等存在问题的,
应在收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质
量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积极处理并与买方达成和解处理办法,同时向买方承担
相当于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责任。
  (3)、卖方若不能按时完成安装调试,按照每延迟1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算)支付未完成安装调试设备价款0.05%的违约金;迟延达10 日的,卖方必须提
供确切的完成时间,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价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
买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应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
  (4)、如果设备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买方指定
的合理期限内使该产品达到验收标准;如果整改时间超过3个月仍达不到验收标
准,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在卖方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协商验收。若买方解
除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买方所有已收取的不合格设备对应的价
款及费用(如有),并支付买方不合格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卖
方应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自买方处取回设备,逾期
取回买方不负保管责任。若买方同意协商验收,卖方应支付对应设备合同价款20%
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
  (5)、卖方完成合同产品交付义务后,买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付
款一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0.05%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赔偿
金责任,但最高不超过迟延付款金额的5%。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22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443602),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6年2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800
万美元,住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赢洲路2号;法定代表人:瞿晓铧。经营范围:
设计、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棒、太阳能硅片、太阳能
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
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阿特斯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棒、太阳能
硅片、太阳能发电应用系统、太阳能电站及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制造,资金状况良
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年至今,阿特斯公司
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400 万元,约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的 12.33%,合同产品的交付将对公司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并
有利于促进公司光伏装备的市场拓展,进一步扩大公司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产
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
约金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阿特斯光伏电力(洛阳)有限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
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