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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02-17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大碳纤
维装备市场开拓,拟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精功碳纤维”)
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25,000,000.00 元(含税,大写:贰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因吉林精功碳纤维
系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
规定已作了回避,5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
及相关独立意见。
    上述销售合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签署,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须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20294MA0Y63885J),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9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注册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 250 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江。
经营范围:碳纤维、芳纶、玻璃纤维、树脂、差别化纺织纤维、模具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尚未正式营业。
    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现有股本构成为: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49%,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 40%,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 11%。因浙江精
功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吉林精功
碳纤维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
产线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
    上述合同标的物为: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 1 套,包括放丝机、加湿站、
预氧炉群、高低温炉、表面处理、水洗烘干上浆、非接触干燥器、收丝机以及驱
动装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气系统管道以及厂房内界定的设备管道,其它服务双
方另拟方案和协议。
    3、合同金额
    人民币 225,000,000.00 元(含税,大写:贰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4、定价原则
    按照市场可比价格确定。
    5、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十(10)个工作
日内由买方通过银行电汇至卖方账户。
   (2)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进度款,将在卖方安装人员达到买方工厂后
但不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前由买方通过银行电汇至卖方账户。
   (3)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20%作为进度款,将在 2017 年 9 月 15 日前由买方通
过银行电汇至卖方账户。
   (4)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安装款,在整个生产线安装完成后并在负载
试车前支付。
   (5)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5%作为验收款,将在整个生产线最终验收合格后十
(10)个工作日内由买方通过银行电汇至卖方账户。
   (6)整个合同总金额的 5%作为质保款,将在整个生产线质保结束后十(10)
个工作日内由买方通过银行电汇至卖方账户。
    6、交付时间、地点
   (1)安装完成时间:2017 年 10 月。
   (2)交付地点: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 250 号。
    7、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8、违约责任及风险
    (1)双方同意:尽管本合同中有关设备交付和风险转移的或任何其它规定,
但买方享有已付款部分的所有权(包括任何技术文件)。全部所有权(包括任何
技术文件)将在卖方收到全部货款后自动转交给买方。
    (2)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有权在发出提醒之后收
回跟拖欠款等值的设备。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大公司碳纤维专用装备产品的市场开
拓力度和产业化而实施,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公司新盈利增长点的形成,并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关联方 2017 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与公司没
有关联交易发生。
    六、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
江女士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与吉
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之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江女士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并对《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7 年 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
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产
品的买卖合同》,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碳纤维专用装备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和产业
化进程,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公司新盈利增长点的形成。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
套生产线产品的销售合同》,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