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独立意见2018-04-2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
于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
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产品的销售合
同》,将进一步加大公司碳纤维专用装备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和产业化进程,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公司新盈利增长点的形成。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
线产品销售合同》,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