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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金良
顺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经查,我局发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 3.2.2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将 5.57 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 3.92 亿元在我局现场检查前
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 1.65 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局督促下转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
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公司及金良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募集资金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及金良顺应当在 2019 年 7 月 26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