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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终止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2019-07-23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对外投资概况

    2018年9月21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或“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
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杨志明、曾芳、深圳市
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同
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先对信宇人提供4,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年化利率为8%,主要
股东曾芳以所持标的公司19.6674%股份作为质押担保,杨志明、曾芳、深圳市智
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相应连带责任担保。待投资协议约定转股条
件全部成就后,上述借款转为精功科技对信宇人的股权投资;如投资协议约定转
股条件未全部成就,精功科技视条件达成的程度决定转股与否。本次对外投资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上述投资事项详见2018年9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8-052、2018-053
的公司公告。

    二、 终止本次对外投资的原因

    根据信宇人提供的《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信宇人经审计 2018 年度合
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考核指标未能达到《投
资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结合锂电设备行业目前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经审慎
考虑,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本次对外投资事项。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以可转换债方式
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以可转换债方
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项,放弃先期对信宇人提供的 4,000
万元借款债权本金转为股权投资的权利,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收回
4,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终止本
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经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三、终止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8 年 9 月,公司与信宇人及其
主要股东杨志明、曾芳、深圳市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投资协
议》,2018 年 10 月,公司与曾芳签订了《股份质押协议》,在办理完毕前述股份
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后,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
款及条件,以自有资金对信宇人提供了 4,000 万元的借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信宇人的书面承诺函,其承诺在2019年8月
15日前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归还4,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将在
收到信宇人全部偿还的本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助信宇人解除曾芳相关股
份质押登记手续。
    终止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收到信宇人全部借款本息后,将借
款利息列入公司本期损益,并冲回上述4,000万元借款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200
万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江女士对终止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发出召开会议通知,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终止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根据信宇人提供的《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信宇人经审计 2018 年
度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考核指标未能达到
《投资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结合锂电设备行业目前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经
审慎考虑,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放弃先期对信宇人提供的
4,000 万元借款债权本金转为股权投资的权利。
    3、公司已收到信宇人的书面承诺函,其承诺在 2019 年 8 月 15 日前按照《投
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归还 4,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终止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事项。
       五、其他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对信宇人提供 4,000 万元借款外,公司不存在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此次对信宇人提供 4,000 万元借款不属于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公司将督促信宇人在承诺时间内及时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并视后续还
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