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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2019-09-10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金良
顺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精功集
团有限公司及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
为:【2019】8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根据我局现场检查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
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会稽山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 月,会稽山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共计 0.95 亿元,永仁实业系会稽山
关联方,且永仁实业将上述资金拆借给了你公司。截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你公
司已归还全部拆借资金,但上述事项会稽山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们应当在 2019 年 9 月 20 日前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