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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9-26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分别为:【2019】98 号、【2019】
99 号,以下分别简称“【2019】98 号《决定书》、【2019】99 号《决定书》”)。现
将前述《决定书》原文内容分别公告如下:

    一、【2019】98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2017 年 8 月,你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宇信达”) 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 年,你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
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你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你公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你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2017 年和 2018 年,你公司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
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 2 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 6.95
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
进展和交付情况,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
收款的情形。
    3、你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 4000 万元,约定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如达成协议中
全部转股条件,将把 4000 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你公司未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
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等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公司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整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2019】99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

    近期,我局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进行了现
场检查,发现精功科技存在下列问题:
    1、2017 年 8 月,精功科技、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 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
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
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精功科技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2017 年和 2018 年,精功科技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
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 2 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 6.95
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
进展和交付情况,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
期收款的情形。
    3、精功科技于 2018 年 10 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 4000 万元,约定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如达成
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 4000 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精功科技
未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
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精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三
条、 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时任
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披
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重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精功科技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
陷。你们应当负责对精功科技存在的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
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
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