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63 号
致: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华兰生物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兰生物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华兰生物股东及股东代表 30 人,代表股份
484,585,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011%,均为截止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兰生物股东。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465,667,930 股,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917,999 股。华兰生物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华兰生物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
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安康、香港科康有限公司、重庆市晟康生物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对《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回避表决,选举监事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华兰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