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8-29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等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 0 万元,余额 0 万元。
2、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3,000 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665.01 万元,其
中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0 万元,实际发生额合计 0 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合计 29,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3,581.51 万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0 万元,
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300.97 万元。报告期内减少买方信贷额度 15,300 万元,报告期
末买方信贷业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4,580.54 万元。
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黄亚英、邱大梁、刘宁、谢家伟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