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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7-09-08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704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申请文件已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51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措施的情况

    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措施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关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

冠华”)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大族冠华主要从事激光印刷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大族冠华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新三板挂牌。

    2017 年 1 月 5 日,辽宁证监局对大族冠华出具(2017)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书,大族

冠华 2014 年 7-12 月,大族冠华对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 34 笔,涉及金额 7,583 万元;2015

年度对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 54 笔,涉及金额 12,178 万元;2016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26 日对

外提供买方信用担保 11 笔,涉及金额 2,084 万元。上述担保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程序

且未逐笔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辽宁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大族冠华进
行整改,并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向辽宁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由辽宁证监局组织验收。

    (二)大族冠华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大族冠华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向辽宁证监局报送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按照决定书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行为。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完成时间:2017 年 4 月 14 日。

    2、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研究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审

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公司章程

修改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时间:2017 年 1 月 17 日。

    3、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研究决定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涉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的议案》,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布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改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

改时间:2017 年 1 月 17 日。

    4、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2017

年度内的全部对外担保事项(部分特殊情况除外)。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授权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17 日公告了上述会议审

议情况。公告编号:2016-055、2017-003。整改责任人:朱文贤,整改时间:2017 年 1 月

17 日。

    5、公司将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未及时披露的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对

相关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整改责任人:朱文贤。”

    2017 年 3 月 7 日,大族冠华发布公告,大族冠华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
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并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终止挂牌申请。2017 年 6 月 2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已核准大族冠华终止挂牌。

    经本公司与辽宁证监局联系,由于大族冠华已终止挂牌,辽宁证监局不再对上述整改事

项进行验收。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

司大族冠华股权的议案》。上述股权转让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