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8-09-14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大
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会议规则》”)、《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董事会已经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会议通知》中有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会议规则》及《募集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 2 楼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授权代表董事胡殿君主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以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募
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 6,876,086 张,代表的本期
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687,608,600 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29.90%。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
取记名方式表决,对列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了《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876,086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票 0 张,
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
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的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
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留 永 昭




                                      经办律师:

                                                      梁   颖




                                                      蔡其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