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3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18-066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冠巨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 945 号传化大厦展厅 3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56),公告了本
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11,838,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823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所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11,803,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22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3,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90%。
   会议由徐冠巨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11,838,0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73,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11,838,0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11,838,0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