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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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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浙经法意字第091号


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3日在《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
大厦展厅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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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8年8月21日15:00至2018年8月22日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
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1,803,13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4.82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3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身份已
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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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11,838,0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573,62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二)《关于<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
    2,111,838,0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三)《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111,838,0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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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
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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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签名):




负责人        杨   杰                    方怀宇、李诗云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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