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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关于签署《土地收储协议》相关补偿款项会计处理说明的公告2019-03-21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19-011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土地收储协议》相关补偿款项
                           会计处理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传化智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传化智联”或“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土地收
储协议>的议案》,同意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经开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杭州
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精化”)签署《土地收储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土地收储协
议>的公告》。
    根据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杭汇鑫
(2019)(估)字第 A006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萧经开管委会以合计
53,530.08 万元收储传化精化建设一路厂区所及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其中相关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设备等评估总价值为
30,610.42 万元,扣除可搬迁设备后确定应补偿金额 29,129.82 万元。经公司财务
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公司能够实现税前收益约 47,687 万元,将对公司当期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会计师”)就本次交易预计税前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之后,对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
偿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
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
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
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
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
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
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
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
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
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
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
    1、对传化精化相关资产收储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收储协议》,本次补偿资金来源于萧经开管委会,并非由财政预算
直接拨付,传化精化土地收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交易不属于《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3 号》第四项规定的搬迁补偿,其实质是按照市场价格处置土地、房
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本次交易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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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上述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萧经开管委
会,可在 2019 年度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1)办理完成土地证、房产证注销手续;
    (2)上述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已转移给萧经开管委会,并取得相
关转移证明;
    (3)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补偿款项。
    因此,传化精化若依约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将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
移交至萧经开管委会的情况下,将补偿款总额,扣除搬迁资产净损失以及相关费
用后的金额,结转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计算过程如下: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搬迁净收益=搬迁补偿款总额(29,129.82 万元)-搬
迁相关评估等费用-搬迁资产净损失(停工日搬迁资产账面价值-处置收益)
    出于谨慎考虑,传化精化在估算搬迁净收益过程中按照评估日基准日(2018
年 8 月 25 日)搬迁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净损失处理,对 2018 年 9 月至停工日
之间的累计折旧、摊销额未予扣除。收储资产中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 2,591 万
元,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 1,613 万元和不可搬迁生产线相关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1,639 万元,前述资产合计账面价值 5,843 万元(未经审计)。由此估算的搬迁净
收益约 23,287 万元应当计入当期处置收益。
    2、对传化智联母公司补助和奖励款项的会计处理
    根据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按照收储资产交接过程中,传化智联母公司将
获得搬迁奖励、停工损失补助、职工安置补助和低容积率补助等款项共计
24,400.26 万元,此部分补助奖励款是指定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搬迁费用、停工损
失和职工安置等,与新厂区新建资产无关,因此该等补偿款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
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
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期间,
计入当期损益。
    传化精化若依约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将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移交至
萧经开管委会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传化智联母公司收到的搬迁奖励及补助款
24,400.26 万元先计入递延收益,后根据实际费用和损失发生期间应计入当期其他
                                       3
收益。在不考虑有关停工损失、职工安置支出等的情况下,该等补偿预计累计增
加传化智联税前利润约为 24,400.26 万元。
    三、风险提示
    若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晚于约定时间将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移
交至萧经开管委会,上述搬迁奖励及补助款 24,400.26 万元将未能全部计入当期其
他收益,对公司当期效益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配合萧经开管委会完成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未尽事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储及设备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的说
明》(天健函〔2019〕200 号)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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