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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公司债券发行监管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   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公司债券政

策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
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
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调整为杭州传化旺载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
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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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杭州众成物流供应

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为杭州传化旺载供
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辛金国
                                                       201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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