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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7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3 层 3306 室
               电话: (86-10) 5809-1200 传真: (86-10) 5809-1251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范瑞林律师、梁艳君律师列席公司
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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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
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包括:《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内
保外贷的议案》、《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
权的议案》、《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和 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83,529,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4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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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股东、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关于提供关联互保的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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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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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李裕国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梁艳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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