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关联互保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公司融资渠道的畅 通稳定,稳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 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