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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5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3 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73,784,72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1.5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849,999,974.4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11,500,000.0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1,250,000.00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7,249,974.4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6-45 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珠海热工”,该公司系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作为公司“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相应地新增珠海热工经营场
所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为“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规范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珠海热工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同时,公司、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热工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
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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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户名: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2、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
    3、账号:2002021429100102601
    4、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涛、周子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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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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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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