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11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0,406,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645%。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77,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377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77,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24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反对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817,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41%;反对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59%;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9,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237%;反对 3,33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3%;弃权 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39,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2237%;反对 3,3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63%;弃权 0 股。
                                      2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8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