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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0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5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8 日—2019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新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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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股东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69,682,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050%。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5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1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5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勤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67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0,900 股,反对 11,9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67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0,900 股,反对 11,9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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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670,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0,900 股,反对 11,900 股,弃
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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