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7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2 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 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盾安(天津) 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现就本次 交易事项补充说明如下,补充内容详见文中加下划线部分: 一、概述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2012 年公司进入节能产业,先后在山东、河南、河北、山西、辽宁等地投 资开发运营了 10 余个绿色供热(供能)项目。2018 年 5 月,公司股东盾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在集团整体资产“瘦身健体”的发展要求下,公司 调整战略路径,拟通过处置节能项目,增加公司流动资金,提升资产运营效率, 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确保资源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倾斜,更好地支持公司核 心产业的平稳发展。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与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能源”) 达成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拟向水发能源出售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最终经过尽调、 审计、评估等合规化流程,并开展多轮谈判,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全资子 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达成了对天 津节能的股权转让协议,浙江节能将持有的天津节能 65%股权转让给水发能源。 本次转让天津节能股权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股权转让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权转让 1 的一切事宜。 二、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3399 号 13 层东半区 4、法定代表人:郑清涛 5、注册资本:25,2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及电力储备;风力发电、水电发电、生物质发电; 太阳能技术及相关配套产品研发、应用、转让及销售;太阳能应用技术咨询服务; 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设计、组织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发电电子系统 设备研发、制造、销售;电力生产销售;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科技开发、 信息咨询;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农业、光伏林业、光 伏牧业、光伏渔业项目开发、组织建设与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组织 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智能化经营管理;化工产品、石油制品(以上项目不含危 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水发能源 100%股权。 8、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80,067.19 万元,净资产为 40,177.77 万元;2018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9,267.44 万元,净利润为 2,317.79 万元。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94,610.35 万元,净资产为 45,341.45 万元;2019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33,049.00 万元,净利润为 5,078.67 万元。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基本概况 1、公司名称: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十七层 4、法定代表人:包先斌 2 5、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供暖(冷)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用户 提供节能诊断、改造服务;机械设备、五金批发兼零售;煤炭销售;货物和技术 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热力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节能持有天津节能 100%股权。 (二)目标公司权属企业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济盾安”)100% 股权、持有长垣盾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盾安”)100%股权、鹤 壁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盾安”)75%的股权、持有山东奥翔电力工 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奥翔”)100%股权,同时拥有一家分公司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分公司”)。 (三)目标公司审计及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天津节能进行了三年一期(基准日:2019 年 5 月 31 日)的审计,并 出具了《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6-227 号),天津节能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20,114.11 225,710.60 310,646.81 297,898.23 负债总额 236,414.78 242,476.17 233,684.15 226,844.82 净资产 -16,300.66 -16,765.57 76,962.66 71,053.41 2019 年 1-5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8,231.65 60,963.23 53,655.09 47,234.20 营业利润 -565.52 -77,320.27 9,741.73 1,929.70 净利润 464.90 -93,728.22 5,909.25 355.90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1,497.42 27,936.13 8,702.23 44,873.09 量净额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天津节能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 及的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 3 信评报字(2019)第 10008 号)。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 法下天津节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54,472.00 万元(取整),由于天津节 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天津节能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零元。 (四)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1、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目标公司关联方债权债务主要分为经营性往来 及非经营性借款往来,在债转股之前对目标公司关联方债权债务进行划分: (1)本次交易范围内的目标公司及权属企业与盾安环境合并范围内的其他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2,558.23 万元,通过协议形式变更为目标公司与浙江 节能的债权关系; (2)盾安环境、浙江节能在以前年度运营期间向目标公司所提供的借款本 金及应计利息(非经营性资金)184,146.27 万元,按债权债务归属进行相对应的 划分,具体如下表: 债务人 债权人 发生时间 金额(万元) 天津节能 盾安环境 2011 年-2019 年 29,845.82 天津节能 莱阳盾安 2017 年 4 月 17,673.34 原平分公司 盾安环境 2012 年-2019 年 72,283.44 永济盾安 盾安环境 2014 年-2019 年 10,683.56 长垣盾安 盾安环境 2014 年-2019 年 23,066.85 鹤壁盾安 盾安环境 2012 年-2019 年 30,848.51 奥翔电力 盾安环境 2014 年-2019 年 307.80 浙江节能 天津节能 2016 年-2019 年 89.26 浙江节能 奥翔电力 2019 年 5 月 -139.92 浙江节能 原平分公司 2019 年 5 月 -373.00 浙江节能 永济盾安 2019 年 5 月 -139.40 合计 184,146.27 综上,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目标公司及权属企业合并应付盾安环境母公 司债务为 167,035.98 万元、应付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债务为 16,119.15 万元, 应付阿拉善盟盾安节能热电有限公司债务为 434.00 万元,应收浙江盾安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债权为 273.63 万元,应收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债权为 1,727.48 万 元,总计应付盾安环境及其下属公司债务为 181,588.04 万元(合计数差异为数据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导致的尾数差)。 2、为满足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财务结构的要求,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 后正式股权交割前,公司将通过债转股方式,向目标公司增资 121,588.04 万元。 4 增资完成后:公司通过浙江节能持有天津节能的股权比例不变,天津节能注册资 本由 60,000.00 万元增加至 70,000.00 万元,资本公积由 9.96 万元增加至 111,598.00 万元;盾安环境向目标公司增资完成、目标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归还应付盾安环境 及其下属公司债务 121,588.04 万元后,目标公司及权属企业应付浙江盾安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债务为 60,000.00 万元。 (五)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根据《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9)第10008号) 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双方协商本次水发能源受让目 标公司6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9,000万元,受让目标公司债权为39,000万元,合 计水发能源应付浙江节能总价款为78,000万元。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股权出让方:甲方: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受让方:乙方: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需满足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对目标公司实施关联方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事项,并 经乙方确认;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事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目标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65%股权转让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转让的 65%股权。 (四)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双方均认可审计、评估及根据本协议完成关联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后 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股权及对应债权转让 价款等相关事项。乙方受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含税价)为人民币39,000万元, 同时按照受让标的股权对应的甲方享有的对目标公司债权转让款(简称“目标债 权款”)为人民币39,000万元,合计乙方应付甲方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78,000万元。 2、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目标债权款由乙方利用自身资源、 5 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及股权所对应目标公司的资产、权益对外融资后,通过目标 公司支付给甲方。 3、监管账户:甲方于完成关联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后5日内,乙方以自身 名义开设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乙方向共管账户汇入10%的交易总价款,金额7,800 万元;上述款项足额付入共管账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办 毕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价款支付 (1)第一笔转让款 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同日,乙方同意监管账户内资金归甲方所有,并 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第二笔转让款 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9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总价款的 40%,金额 31,200 万元。 (3)第三笔转让款 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18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款项, 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总价款的 20%,金额 15,600 万元。 (4)第四笔转让款 自标的股权过户完成日起满壹年,甲方完成下述事项,并经乙方确认后,乙 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款的 30%,金额 23,400 万元;如在前述时间内未 完成约定事项,则应于下述事项完成日起 5 个工作日支付。 甲方负责取得永济市人民政府、长垣县人民政府同意将特许经营权归属于永 济盾安、长垣盾安的相关文件; (五)过渡期安排主要内容 1、自基准日起至目标公司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目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涉及向关联方付款、与他方签署金额较大的合同等对于公司资产、债 权债务及股权对应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事项或行为,在本协议签署时甲乙双方再 行确认。 2、甲方承诺:对目标公司资产、业务尽善意管理者的义务,不得不当处置 目标公司资产;不对任何合同或协议违约;不发生导致第三方有权要求提前偿还 6 债务的情况和事实;不会有任何债权不合理地勾销,不会订立不合理或不正常及 损害乙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协议及合同;不会发生任何导致涉税法律责任的情况 或事实;除乙方外,不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 3、甲方在过渡期内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 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过渡期内正常经营性损益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 但若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性亏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予赔偿。 (六)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期限 甲乙双方关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限为四年,分别为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承诺内容 (1)甲方承诺目标公司经审计后扣非净利润(各类经营性、政策性补贴等 不做扣除)分别不低于 7,476.69 万元、9,736.84 万元、9,836.87 万元及 10,615.31 万元。在上述承诺期内,如累计业绩达到四年净利润总额的,亦视为完成业绩承 诺。 (2)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业绩考核期满,由目标公司聘请第三方审计 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如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的金额,在审计报告出具 后的一个月内,由甲方首先以当年分红予以弥补,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四年期 满,根据实际完成累计业绩进行最终找补。 (3)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的激励方案,届时由甲乙双方在符合国资相关管理 规定的前提下另行制定。 (4)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等造成项 目停产的,承诺期顺延。 (七)特别约定 1、本次交易对价中已包含鹤壁盾安100%股权价值,鉴于目前目标公司对 鹤壁盾安持股比例为75%,因此甲方需将目标公司持有鹤壁盾安股权比例由75% 变更为100%,即目标公司收购鹤壁盾安的另外两名股东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15%)和鹤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的股权,上述 7 收购股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后一年内不能完成前述事项, 则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第四笔款项时直接从本次交易价款中扣减1250万元。 2、债权债务处理及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审计报告》及本协议附件载明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由目标 公司享有并承担,甲方有依据本协议约定帮助目标公司催收全部债权(含应收、 其他应收等)的责任和义务。如出现甲方和/或《审计报告》未披露的债务或责 任,则均由甲方承担;如上述债务已由目标公司先行承担或目标公司因此遭受处 罚的,乙方可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甲方进行追偿, 追偿数额包括但不限于不足部分的本金、利息。 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合计212,412,470.11 元,由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的四年期内全部收回,未能收回的部分全额计提坏账 准备;如果因为会计处理或规则不允许,但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的最后一年内将 剩余金额按坏账处理,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目标公司未计入本次交易范 畴的对外负债余额 33,222,661.26元由甲方承担,目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对外垫付,业绩承诺期 满根据实际垫付情况由甲方与目标公司结清。 3、甲方持有其余目标公司35%股权的处置 (1)乙方完成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后,甲方将所持目标公司35%股权和该 部分股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保证本 合同相关义务的履行。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完成业绩承诺,应按比例解除质押。 (2)《转让协议》第九款 特别约定中第(八)条:业绩承诺期满,甲方有 权且乙方同意甲方可自主选择以下方案之任一种以处分甲方持有其余目标公司 35%股权:方案1,甲方有权将所持目标公司35%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除外;方案2,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同意及 时受让甲方所持目标公司35%股权之全部或部分,在此情形下,若甲方累计完成 四年业绩承诺,则依据双方本次65%股权转让时交易价格为受让价格;如累计未 完成四年业绩承诺,需双方重新聘请审计、评估机构,以审计、评估值对应甲方 届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作为受让价格。 (3)业绩承诺期间或甲方持有股权期间,如目标公司涉及资本运作,乙方 8 同意甲方同股同权同时参与。 4、本协议涉及的由甲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因甲方无承担能力造成应承 担的责任与义务无法实现的,从目标公司欠甲方的21,000万元债务中扣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中承诺、声明、保证约定及其他陈述内容,如未对乙方受 让本协议股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即影响目标公司运营及估值等事项)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日万 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并获得乙方认可,但乙方对违反事项 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文件的除外。 2、业绩承诺期内,甲方违反本协议承诺、声明、保证条款约定及其他陈述 内容,使得目标公司及权属企业每一年内无法正常经营合计超过两个月的,乙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依法合规将标的股权返还甲方,甲方应返还乙方对 应价款为乙方已支付本金及自乙方解除协议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 损失(计算至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3、除《审计报告》已披露外,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之前的任何行为或事件 导致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后受到第三方追索或者主张权利的或者使得目标公 司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如由此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甲方应承担的责 任可以从乙方应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或者甲方在目标公司的分红中直接扣除,剩 余股权转让款或分红不足弥补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赔偿。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每延迟 1 日按照到期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 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不支付到期应付交易价款 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及时依法合规配合将标的股权返还甲方, 自标的公司股权重新登记至甲方名下起 15 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 款。 5、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损失,包括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 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方签章并经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 9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有利于回笼资金、发挥资源 集聚效应、改善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公司未来聚焦制冷行业优势将更加明 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天津节能及其权属公司提供担保及委托理财的情形; 浙江节能转让天津节能 65%股权的事项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 交易完成后天津节能将成为公司参股公司,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将预计产 生损失约 50,00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为准。 六、风险提示 1、浙江节能承诺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经审计后扣非净利润(各类经营性、 政策性补贴等不做扣除)分别不低于 7,476.69 万元、9,736.84 万元、9,836.87 万 元及 10,615.31 万元。由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的承诺净利润不含财务费用中 利息支出等,具体计算公式为: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净利润=目标公司经审计净利 润(各类经营性、政策性补贴等不做扣除)+财务费用-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 支,故业绩承诺净利润与利润表净利润口径存在差异。调整后 2019 年-2022 年业 绩承诺净利润数据与盈利预测净利润差异分别为 18%、5%、5%、5%,2019 年 度主要是财务费用计算口径差异及所得税费用差异所致,其余年度主要为所得税 费用差异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二回复。 2、本次《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是基于目标公司目前的经营能力和 未来的发展前景所做出的综合判断,若遇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 争形势变化、政府调整供热价格及管理层经营不善等影响因素,导致目标公司业 绩承诺无法实现,则:浙江节能需对业绩承诺差额进行弥补,且若浙江节能在业 绩承诺期满后选择将其持有的剩余天津节能 35%股权转让给水发能源,则剩余 35%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将低于本次评估价格(即《转让协议》第九款特别约定 中第(八)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过浙江节能仍持有目标公司 35%的股权, 10 双方约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浙江节能委派 2 名董事参与目 标公司经营决策;设总经理 1 名,由浙江节能委派人选,董事会聘任;目标公司 仍将保持原经营管理团队和现有团队稳定,原经营团队将在股权交割后继续勤勉 经营,努力确保达成业绩承诺。虽然浙江节能将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对目标公司 的董事任免、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股利分配等重大决策施加影响,但是仍 存在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无法控制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对此,同时, 公司将在股权交割完成后与水发能源协商,通过目标公司章程约束、规范其生产 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股东权益。 4、本次转让天津节能股权的事项尚需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及盾安环境股 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6-227 号); 3、《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说明》(中威正信评报字(2019)第 10008 号); 4、《股权转让协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