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2019-05-06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明确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对外投资,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预
计为公司产生的收益约为1,578.59万元,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
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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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俞 波 龚志忠 杨 帆
201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