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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机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航
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232 号)核准,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2,1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1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 2,373.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627.00 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作为中航机电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从
2018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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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郭威、唐超
联系电话                 021-38676888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注册地址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马伟、阳静
联系电话                 010-64818550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VIC Electromechanical System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张昆辉
董事会秘书               夏保琪
证券事务代表             李静
注册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16 号楼 25 层 B 区
邮政编码                 100028
互联网地址               www.avicem.com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中航机电
证券代码                 002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220889644
                         为各类飞行器、发动机配套的机载机电系统及设备的研制、生
                         产、销售和服务,并为航天、兵器、船舶、电子信息等领域提
                         供相应配套产品及服务。车船载系统、各类精冲制品及精密冲
                         压模具、工业自动化与控制设备、机电设备及系统、电动车、
经营范围                 制冷系统、信息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
                         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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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航机电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中航机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中航机电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航机电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中航机电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中航机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中航机电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中航机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
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
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中航机电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
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中航机电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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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中航机电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机电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中航机电能够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中航机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中航机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中航机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
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航机电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航机电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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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20014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 2,373.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627.0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未使用金额为 26,824.98 万元(含募集
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12.92%。

    保荐机构认为,中航机电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
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航机电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中航机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5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
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   威                   唐   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
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
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马   伟                   阳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