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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进展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 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公告了《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了控股股东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投资”)发来的《关
于增持永新股份股权进展的告知函》,截止 11 月 28 日下午收盘,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股份已达公司总股本的 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
信心所做出的决定。
    3、增持数量: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 6 个月内以择机累计增持不低于 168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不超过 67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 6 个月内。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若永新股份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增持计划将在永新股份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
大宗交易)。
    7、拟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8、累计增持数量:
增持主体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占总股本比

                                      -1-
                                              (股)      (元/股)           例(%)
永佳投资     10 月 27 日     集中竞价          580,000           12.42            0.17
             10 月 30 日—
永佳投资                     集中竞价         2,795,476          11.81            0.83
             11 月 28 日
  合计            —            —            3,375,476          11.92            1.01
    9、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永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02,783,7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61%。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永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06,159,20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1.62%。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 6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股份比例不低于 168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不超过 670 万股(约占司
已总股本的 2%)(包括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部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永佳投资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永佳投资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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