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三月 1 重要声明 2016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核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73 号),核准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 司发行 9,986,03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担任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永新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慎核查出具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 “本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方均 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永新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永新股份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2 目录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 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9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0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3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4 七、持续督导总结 ........................................................................................................... 15 3 释义 在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新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永佳集团、交易对方 指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永佳投资 指 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 新力油墨 指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国元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天健、审计机构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指 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框架协议》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 《补充协议》 指 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 《利润补偿协议》 指 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利润补偿协议》 《公司章程》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分立协议》 指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 永新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永佳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新力油墨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14,300 万元。 (二)资产交付及过户 1、资产交付及过户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永新股份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6 年 3 月 28 日,永佳集 团将其持有的新力油墨 100%股权过户至永新股份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永新股份提供的由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 查询单》,新力油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0047049545314,股东为永新股份, 持股比例 100%。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永 新股份名下,双方已完成了新力油墨 100%股权交割事宜。 2、验资及股份发行登记情况 2016 年 3 月 29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会验字[2016]2331 号《验资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受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 材料,并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上市 公司股东名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9,986,033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数量为 9,986,033 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335,744,483 股。 上述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325,758,450 股增至 335,744,483 股。2016 年 4 月 26 日,永新股份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 6 月 1 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完成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永新股份已经完成新力油墨 100% 股权的交付与过户,新力油墨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永新股份已经完成相关 的验资及股份发行和登记。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交付、过户手续均已依 法完成。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各方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永佳集团承诺: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2、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对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作出承诺: “因本次重组获得的永新股份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若本 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永新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永新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如前述关于本次重组取得的永新股份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中国证 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 次重组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永新股份的股份因永新股 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永 佳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 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永新股份的全部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永新股份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6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 “(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永 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 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渡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3)本方若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永新股份及其相关方造成 损失的,本方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4)上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永新股份股权后,上述承诺失 效。”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方及本方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 联营公司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 (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 (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 从事任何损害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7 (5)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本方及本方 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6)就本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督促永新股份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永新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 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永新股份造成损失,本方将向永新股份做出赔偿。 (8)上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永新股份股权后,上述承诺失 效。” 5、交易对方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永新股份与永佳集团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永佳集团承诺,新力油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分别不低于 1,350.00 万元、1,580.00 万元和 1,910.00 万元,具体参见本报告“三、 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部分。 6、交易对方暨控股股东永佳集团分立后上述承诺的承继情况 2016 年 5 月 31 日,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后的存续企业)与黄 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签订《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分 立协议》,协议规定,永佳集团(分立前)采用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黄山永佳 (集团)有限公司(存续企业)和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新设企业);同时永 佳集团(分立前)与永新股份签订的相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永佳投资 承继。根据安徽天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分 立专项审计报告》(皖天会审字〔2016〕第 213 号),分立前永佳集团对永新股 份的股权投资由分立后的永佳投资承继,其他实业投资保留在分立后的永佳集团。 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核准豁免黄山永佳 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8 [2016]1738 号),核准豁免永佳投资因分立而持有永新股份 102,783,728 股股份, 约占永新股份总股本的 30.6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永佳集团与永佳投资 关于上述存续分立的相关股权过户和登记手续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原控股股东永佳集团持有的公 司 102,783,728 股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1%)已全部过户至永佳投 资名下,永佳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永佳投资持有公司 102,783,728 股限售流 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1%,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分立协议》及相关文件,永佳投资承继了永佳集团(分立前)与永新 股份签订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中永佳集 团(分立前)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承继永佳集团(分立前)为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所做出的全部承诺和声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利润补偿协议》中关于利润补偿 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佳投资承继永佳集团的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永新股 份的全部股份锁定 12 个月的承诺已履行完毕,上述其他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 上述承诺人永佳集团(分立前)、永佳投资均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佳投资承继永佳集团 的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永新股份的全部股份锁定 12 个月的承诺已履行完毕, 上述其他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上述承诺人永佳集团(分立前)、永佳投资均无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与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新力油墨出具的会专字 [2015]3556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预测新力油墨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191.95 万元。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新力油墨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 9 第 2470 号《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预测新力油墨 2016 年度净利润 为 1,353.59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为 1,575.05 万元。 根据永新股份与交易对方永佳集团签署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补充协 议》及《利润补偿协议》,永佳集团承诺:新力油墨在利润承诺期间净利润具体 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2016 年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 1,350.00 万元 2 2017 年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 1,580.00 万元 3 2018 年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 1,910.00 万元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黄山新力油墨科 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8]0333 号),新力 油墨 2016 年至 2017 年累计业绩实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期 间 净利润 业绩承诺金额 差额 完成率 的净利润 2016 年度 1,481.56 1,424.11 1,350.00 74.11 105.49% 2017 年度 1,710.10 1,655.74 1,580.00 75.74 104.79% 合 计 3,191.66 3,079.85 2,930.00 149.85 105.11%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力油墨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水平,利润承诺已经实现。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状况 2017 年,国内经济继续推进供给侧改革,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在创新创业、 “一带一路”等一系列政策支撑下,自 2010 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首次加速,GDP 同比增长 6.9%,但国内外经济前景依然复杂多变,国内长期积累的不利影响因 10 素依然突出。公司所处塑料软包装行业,由于环保督查保持“高压”态势,上游 原材料主要品类价格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面对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 行业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经营压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紧紧围绕年度经营目 标,积极应对各项挑战,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持续创新,在服务好现有客户的基 础上,加大新客户的开发力度,并通过工艺革新、新材料开发、新技术应用以及 内部信息化程度的改善,持续提升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0,824.26 万元,同比增长 5.46%;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548.32 万元,同比增长 1.37%。 2017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加强法人治理,不断完善内控体系。为便于公司统筹管理,确保战略目 标的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管理架构进行了相应调整,使得各子 公司、机构部门有更清晰的责权边界,提高管理运营效率。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修订和制定 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经理层人员薪酬及考核管 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确保公司运作规范、决策有效执行。 2、积极布局市场,持续提升产品服务。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紧密关注行业发展态势,紧紧围绕公司主业,充分利用 公司的产业和区域布局优势,挖掘潜力客户,有效对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了更 好的服务客户,成立专项服务小组,就研发设计、工艺控制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 为后续产品开发和成套技术服务奠定了基础。2017 年,公司获得伊利、雀巢、 卫龙优秀供应商等奖项。 3、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为未来发展添动力。 随着公司基础材料项目的陆续投入运营,以及对黄山新力的收购整合,提升 了公司的自给能力和供应水平,且提供了技术研发、工艺革新的参数支持;报告 期内,公司对 ERP 系统进行了升级,及时掌握库存备货情况,尽量对原材料进 行大宗采购,提高采购议价能力,降低成本。供应链体系的完善,为公司未来业 务扩张在技术、服务方面产生竞争优势。 4、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技术研发取得新成果。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工艺技术水平的提升,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更新研 11 发设备,积极吸纳技术人才,完善公司现有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公司的技术研发 取得新成果。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申报专利 39 项,新获得专利授权 21 项,其中发明专利 11 项。 5、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总股本 335,744,483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67,872,241.50 元。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 6、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 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并就内部控制、 人员选聘、薪酬考核、投资等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 决策参考。 (二)2017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财务数据 2017.12.31 2016.12.31 本年比上年增减(%) 资产总额(元) 2,401,280,827.15 2,276,925,035.79 5.46 负债总额(元) 604,905,728.92 521,169,173.02 16.07 期末总股本(股) 335,744,483.00 335,744,483.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764,264,829.82 1,726,726,741.50 2.17 的所有者权益(元) 财务数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 2,008,242,605.84 1,904,193,777.06 5.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05,483,203.04 202,710,560.33 1.37 的净利润(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本年比上年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0 1.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2.16 12.31 -0.15 率(%) 12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现 代企业制度,并不断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公司运作。 2017 年,公司为加强对相关方面管控,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所 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权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黄山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超 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 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立运作。 (三)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现由 1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各位董事能够勤勉尽责,按时参 加董事会会议,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各 尽其责。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 (四)监事与监事会 13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 5 名,其中职工监事 3 名,人员和人数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各位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在《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制 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股东利益。 (六)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制定了《经理层人员薪酬及 考核管理办法》,根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对其进行考评,并制定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等,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 较为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通过不断的梳理和优化,形成了 一套较为完善、有效、合规的内部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2016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存续分立,公司控股股东 变更为永佳投资。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核准 豁免黄山永佳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38 号),核准豁免永佳投资因分立而持有永新股份 14 102,783,728 股股份,约占永新股份总股本的 30.6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分立协议》及相关文件,永佳集团(分立前)与永新股份签订的相关协议 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永佳投资承继。因此,永佳投资承继了永佳集团(分立 前)与永新股份签订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利润补偿协议》 中永佳集团(分立前)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承继永佳集团(分立前)为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做出的全部承诺和声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利润补偿协议》中关于利 润补偿的承诺。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新股份与交易各方已按照 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 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 承诺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 问对永新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持续督导已到期。独立财务顾 问提示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利润补偿的 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承诺的持续履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甘 宁 王 妍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