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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2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毅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
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198,255,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663%。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06,045,6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56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304,300,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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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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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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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吴 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