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19-06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5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4日—7月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7月5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4日15:00 至2019年7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050,070,75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7.6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25,751,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4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4,319,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92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0,453,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34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6,133,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4,319,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9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9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98,00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9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9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9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972,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55,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反对 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