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17-5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 14:30 开始在珠海市南屏
屏工中路 8 号公司 603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 年 11 月 5 日至 1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忠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56,743,80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4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56,722,509 股,


                                      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411%。
    通过网络参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0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1%。
    其中:现场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6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 表 决 , 同 意 156,743,809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9 月 26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2017-5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