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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国际: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专项说明2017-07-1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17)第 20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于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
询函【2017】第 306 号)之问题 5 中的内容,本所经过认真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问题 5:请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上述相关
因素分析判断是否自 2016 年 7 月起不再对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油天然气”)具有重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会计
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说明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
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
益法核算。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
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
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② 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
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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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大交易。④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
下,管理人员有权利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
影响。⑤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
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
当的判断。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华油天然气与昆仑能源各省公司签订的《委
托管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在得知华油天然气与其控股股东昆仑能源签订《委
托管理协议》时,就华油天然气的经营管理权移交至昆仑能源各省公司的事宜提出
了诉求和意见,但未被采纳。虽然公司向华油天然气委派的董事席位数未发生变化,
但因《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公司事实上已无法通过华油天然气内部机构行使股
东权力。委派的董事无法实质上参与华油天然气经营决策,对华油天然气的财务和
经营决策意图已经丧失影响。自 2016 年 7 月起,公向华油天然气委派的董事无法履
行职责且非暂时性。由此,公司对华油天然气实质上不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
权力。


    综上,公司自 2016 年 7 月起不再对华油天然气实施重大影响,将华油天然气的
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计量核算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曹晓雯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   健




              中国   上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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