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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国际: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8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7-05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 327 号嘉汇广场 G 座 18 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7 年 10 月 21 日的《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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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89,688,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0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89,501,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6,9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82%。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 5 名,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8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7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出
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5,187,000 股,同意 5,000,1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96.3968%;反对 18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3.6032 %;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96.3968 %;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3.6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5,187,000 股,同意 5,000,1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96.3968%;反对 18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3.6032 %;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 96.3968 %;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3.6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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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顾汉勤律师、易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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