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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8-06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
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关于华信保理诉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东南中新房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沪 01 民初 1048 号的诉
讼文件。近日,华信保理收到市一中院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上
述案件。

   二、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又夏”)
    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又夏按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在扣除原
告尚未支付的保理余款后,合计 53,410,226.76 元;
   2、判令被告山东又夏向原告支付自《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送达满三个工
作日起至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 142,584.56 元(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述 1、2 项请求金额共计 53,552,811.32 元。)
   3、判令被告中新房对前述 1、2 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山东又夏,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签署了《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C4-HXBL-SDYX-201712-001),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被告山东
又夏将其与被告中新房签署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上述合同为
被告山东又夏与被告中新房于 2017 年 11 月 12 日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
SDYX-ZXFTJ-20171112)。截至《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签署日,被告中新房在合
同项下尚未向被告山东又夏支付的账款金额为 56,000,006.8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
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传票》、《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2、代收诉讼费收据。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