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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7-13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8-070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
获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和 653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日照兴华化工有限公司和东南中新房实
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653 号获上海一中
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案件
    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一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沪 01 民初 651 号),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52,027,333.64 元;
    2、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56,000,044.2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
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 1,
635,333.3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
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 125 万元,以及以 125 万元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7 年 10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保理服务费之日止的
违约金;
       4、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依本判决第 1、2 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6,531.55 元,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中新
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

   (二)(2018)沪 01 民初 653 号案件
       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一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沪 01 民初 653 号),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88,335,000.16 元;
    2、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00,000,022.9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
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 2,
635,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
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
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 212.5 万元,以及以 212.5 万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保理服务费之
日止的违约金;
    4、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依本判决第 1、2 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4,924.06 元,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中
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判决尚未生效,日照兴华
化工有限公司和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判决执行
情况尚无法确定,因此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沪 01 民初 651 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沪 01 民初 653 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