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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信: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6-11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9-081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信国际”)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存在涉诉
事项,经自查和与控股股东沟通确认后知悉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
发现公司存在涉诉事项,公司及时通过自查及与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沟通获悉涉诉事项为关于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隆”)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华信”)、华信国际、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
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 年 5 月 21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向公
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下发了([2018]京 03 民初 467 号)关于北京佳隆与被告上
海华信、华信国际、中国华信、海南华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详情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隆”或“被上
诉人”)

   被告一: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或“上诉人”)

   被告二: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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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

   被告四: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

       2.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2018 年 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一提供借款人民币 2.5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8 年 4 月 6 日,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24%/年。被告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
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借款人应另行按逾
期贷款总额的 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为保证借款,2018 年 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2018 年 4 月 4 日与
被告四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被告上海华信未按期足额清偿债务,原告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向一审法
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2.5 亿元整,并按借款合同的约
定支付拖欠借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三、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3.诉讼及裁定情况

   (1)上海华信因上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18)京 03 民初 467 号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
诉。

   上海华信上诉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
规定确定由上海华信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
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佳隆答辩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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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华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请求。

   (2)2019 年 5 月 27 日北京高院出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辖终 91 号)认为一审法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驳回上海华信的上诉,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上诉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止,公司并未收到任何关于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及通知。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问询控股股东上海华信,自上海华信处获得上述案件电子扫
描的相关法律文书,并获悉此事情况。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且通过内部核查发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未审
议过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认定上述违规担保为控股股东个体行为,在未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法定决策程序审议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加盖了公
司公章,致使出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

   由于公司未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原告未尽审查义务,
公司亦不予以追认,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不应当发生担保法上的效
力。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后续将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通过法律
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敦促和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积极
筹措资金并尽快制定方案妥善解决涉诉债务问题。

   本次诉讼事项正在审理阶段,尚未开庭和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均存在
不确定因素,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
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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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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