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19-08-0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全面审计的工作要求。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和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财务报
表专项审计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
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的议案》发
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全面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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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并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签
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债权债务抵销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债权债务抵销后,有助于推动公司逾期债务的解决,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改善
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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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蔡宝生 罗守生 段自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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