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04-02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PHARMACEUTICALCO.,LTD.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披露文件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697.46万
股的2.49%。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697.46万股的1.99%;预留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120,697.46万股的0.5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
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拟授予的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7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
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内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76元/股,授予价格不低
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前1个交易日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
的较高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4
第十五章 附录 ....................................................................................................................... 36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亿帆医药、本公司、公司、
                           指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研发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
                                 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2019年是公司转型升级战略力求突破的一年,也是公司力争业绩突破与腾飞
的元年,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
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
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
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7人,包括如下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研发技术人员;
    4、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5、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合同
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布当
日公司股本总额1,206,974,577股的2.49%。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布当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9%;预留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当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0.50%,预留股份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不
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张颖霆     董事、副总经理       1,800,000           6.00             0.15
 2       林行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00           5.00             0.12
 3      叶依群            董事          1,330,000           4.43             0.11
 4      喻海霞          财务总监        1,350,000           4.50             0.11
 5      冯德崎    董事、董事会秘书      1,380,000           4.60             0.11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
                                        16,640,000         55.47             1.38
     员、业务人员等(212 人)

                 预留                   6,000,000           20               0.50

                 合计                   30,000,000          100              2.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向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
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期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期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期解除限售    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期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期解除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本公
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7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6.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之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13.52元的50%,为每股6.76元;
    2、本计划公告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38元的50%,为每股6.69元。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敦高值并剔除本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
年度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敦高值并剔除本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分为
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91-100 分          81-90 分         71-80 分        70 分以下

  解除比例           100%                80%              60%               0

    注: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
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率的利息之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是衡量企业经营
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15%、35%、6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 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四)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公
司于董事会当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13.82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按本激励
计划公告之日前一交易收盘价13.82元/股计算);
    2、授予价格6.76元/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3,000万股*(13.82元/股- 6.76元/股)=21,180
万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1、假设公司2019年5月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股票(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400             16,944.00      7,342.40         6,495.20           2,541.60        564.80



    2、假设公司2020年2月1日授予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测算参数等于本次测
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票(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00             4,236.00          2,912.25           1,235.50                 88.25

    说明:

    1、上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

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

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
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遵守本计划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
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中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
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
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
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乙方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计划约定继
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激励对象承诺,同意公司按本计划约定的异动处理规定,对已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11、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2、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后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在情
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考核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
息;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
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七)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应向公司返还本计划的所
有收益,包括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该等股票分配的收益,已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二级市场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尚未出售形成的收益等。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四年内,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包括劳动合同期
满因个人原因未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存在触犯法律、违反竞业禁止约
定与执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的情况或因上述原因被动离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附录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