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金志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金志平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 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金志平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潘煜双、章武生、范晓屏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