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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独立董事相关意见2019-01-22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一、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全资子公司收购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详细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关联方股权,
通过资源整合和规范养殖,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之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煜双、章武生、范晓屏
                                               二 O 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二、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核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全资子公司收购云南元金药业有限公司86.67%股权,有利于公司核心产
品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提升公司总体经营业绩。
   3、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购
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潘煜双、章武生、范晓屏
                                            二 O 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