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京新
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目前,公司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
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注册地址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主要办公地址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张士利
联系电话 021-68886115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士利、徐光兵
联系电话 021-68886115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20
注册资本 724,872,000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吕钢
实际控制人 吕钢
联系人 金志平、张波
联系电话 0575-861765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时间 2017 年 8 月 22 日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2014 年非公开发行时间 2014 年 6 月 26 日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6 月 9 日
2011 年非公开发行时间 201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11 月 8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非公开发行概述
(一)2011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97 号)批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向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24,781,420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3,499,986.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1,099,986.00 元,
募集资金均为货币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
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准验字(2011)5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2 号)批准,公司于 2014 年 5 月向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33,788,079 股人民币普通
股 ( A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5.1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10,199,992.9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8,746,294.78 元,
募集资金均为货币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3646 号《验资报告》验
证。
(三)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4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向京
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6 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8,126,67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1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3.12 元,扣除承销及保
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400,357.02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A1572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
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建立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鉴于财通证券为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并已授权张士利先生、徐光
兵先生为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代表人,故张士利先生接替杨科先生担任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
2、报告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他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七、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
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督导工作;为保荐
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三会”资料
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确认发行人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
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由于京新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16年非公开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京新药业的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