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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9-11-27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洪贇飞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洪贇飞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
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洪贇飞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