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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捷资源:公告2018-05-08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8-046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投资者的咨
询,询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捷”)是
否存在收购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华信”)股权的行为
及是否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根据公司投资者的咨询,公司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盛捷进行了自查,为确保公司公平地披露信息,就投资者关心的问
题予以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并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19,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投资有机农业及森林资源开发。
    由于公司拟涉足农业领域,北京鑫通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通隆盛”)也有投资农业的意愿,包括鑫通隆盛具有落实投资资金及基金管理等
优势。上海盛捷认为与鑫通隆盛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未来公司可从鑫通隆盛处
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收购,有助于消除公司并购项目前期的财务、管理等风险,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上述背景,鑫通隆盛与上海盛捷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特授权委托上海盛捷寻找相关投资标的。
    经过对各投资标的的考察和筛选,鑫通隆盛最终确定东宁华信作为投资标的,
为锁定该项目,鑫通隆盛与上海盛捷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委托合作协
议》,鑫通隆盛特委托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的相关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鑫通隆
盛承诺直接承担相关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等义务。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上海盛捷依照前述《委托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为甲方
与东宁华信(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在《合作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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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同意,以东宁华信估值 3.6 亿元人民币为基准,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股权收
购+增资:甲方先收购乙方股权 1 亿元,再增资 1.71 亿元,合计 2.71 亿元,占东
宁华信股份比例 51%;原乙方股东 2.6 亿元占东宁华信股份比例 49%”;同时在
《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于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并经双方决策
机构通过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书》中还约定“双方对本协议及双方协商的
有关内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禁止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李德民为此合作还出具了
《承诺书》,承诺相关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合作协议书》中代表甲方的为丁光平先生,代表乙方的为李德民先生;丁
光平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
    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及保密条款,公司董事丁光平先生并没有将
《合作协议书》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上海盛捷及公司权力机构进行审议批准,故
该协议并未生效,此外双方对协议均有保密义务,在保密可控范围内,加之上海
盛捷认为与东宁华信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系上海盛捷根据鑫通隆盛的授权和委
托实施,为谨慎起见,时任公司董事丁光平先生并没有将此事项提交上海盛捷及
公司权力机构进行审议并披露。
    在《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在鑫通隆盛的主导下,鑫通隆盛筹划的产业投资
基金方案也初步形成。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决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
俄兴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俄兴邦”)与鑫通隆盛、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共同投资联合发起设立产业
投资基金——玉环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康基金”)。
    德康基金规模拟定为人民币 33,400 万元,其中鑫通隆盛作为普通合伙人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204 万元,占比 0.61%;华俄兴邦作为普通合伙
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196 万元,占比 0.59%;四川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
民币 33,000 万元,占比 98.8%。德康基金利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资金
受让东宁华信 27.28%的股权;利用不超过人民币 17,100 万元的资金向东宁华信
进行溢价增资,使其德康基金持有东宁华信的股权比例合计达到 51%。
    德康基金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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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鑫通隆盛提名一名,由基金普通合伙人华俄兴
邦提名一名,由基金有限合伙人四川信托提名一名,并制定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
票的表决权,其中有限合伙人四川信托委派的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俄兴邦参与设立德康基金事项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刊载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
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
    2016 年 3 月 2 日,东宁华信的股东——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甲
方,以下简称“华信工贸”)与德康基金(乙方)签署了《关于东宁华信股权之股
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以 10,000 万元受让甲
方持有东宁华信 762.885850 万元股权,占东宁华信注册资本的 27.78%”。2016
年 3 月 2 日,德康基金还与东宁华信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东宁华信增资协议》,
协 议 约 定 : “德 康 基金向 东 宁 华信 投 资 17,100 万元, 认 缴 新增 注 册资本
13,014,725.68 元,其余 157,985,274.32 元进入东宁华信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
德康基金持有东宁华信 51%股权”。
    2016 年 3 月 3 日,德康基金完成对华信工贸的股权转让款及对东宁华信的
增资款的支付。
    此外,根据鑫通隆盛的要求,东宁华信(甲方)、上海盛捷(乙方)、李德
民(丙方)、玉环德康(丁方)四方还于 2016 年 4 月 8 日签署了《合同权利义
务转让确认书》,确认书确定:“乙方同意转让,丁方同意承续乙方在《合作协
议书》以及《承诺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和丙方同意丁方承接乙方《合作
协议书》及《承诺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德康基金受让东宁华信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东宁华信的股东由华信工贸、姜晓红变更
为华信工贸、姜晓红、德康基金。东宁华信目前的股东为德康基金、华信工贸、
姜晓红分别持有东宁华信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51%、48.26%、0.74%。
    上海盛捷认为与东宁华信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系上海盛捷根据鑫通隆盛的
授权和委托实施,《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关于上海盛捷之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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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通隆盛最终承受。如前所述,对东宁华信的收购最终由鑫通隆盛发起管理的德
康基金完成收购,而非上海盛捷实施了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俄兴邦认购了德
康基金的出资(占比 0.59%),但出资金额很小且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形成
对德康基金的控制,也不能实现对东宁华信的收购,且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俄兴邦
投资德康基金已经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认为:虽然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系根据鑫通隆盛
的授权和委托实施,且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为非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
议,上海盛捷也并非前述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但是其作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是有义务向公司报告并披露该事项的。
    上海盛捷由于对信息披露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在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上存
在偏差,且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披露此事项。就此,上海盛捷及公司向投资者深
表歉意,将吸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强公司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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