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捷资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金 平、刘大来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 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委托人已保证和承诺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等,并无任何虚假记载,且一切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据此进行了必要 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 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另查验,2019 年 5 月 7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暨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因收到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议案而增加的审议 事项,并对此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 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 198 号公司本部综合办公楼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海涛】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93,819,197 】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数的【 42.71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238,7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数的【 1.34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存在的特殊情况 鉴于: 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1、2019 年 5 月 14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订 《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所披露的《表 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中载明蔡开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0,8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85%)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全部股份以及协议委托期间内所增加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及投票 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中捷环洲直接持有公司 1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5%)。 2、2019 年 5 月 15 日,蔡开坚先生向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钢致函(经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公证 的《声明函》),声明《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本人并未参与 签署,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协议》 中对中捷环洲、万钢所谓授权委托。 3、2019 年 5 月 16 日,贵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9】第 250 号),该函中要求贵公司和中捷环洲就《表决权 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4、2019 年 5 月 16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告书》,在该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里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 人中捷环洲在贵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仅能从形式上对《表决权及投票权 委托协议》效力进行判断,司法机关是蔡开坚先生与中捷环洲之 间关于签署《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真实性以及解除效力 认定的有权机构。 鉴于蔡开坚先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表决权及投票权委 托协议》系伪造,基于授权不可撤销,表决权仍应由受托人行使, 蔡开坚先生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途径,最终应以司法机关作 出的判定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7,930,4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114%;反对股份为 115,102,2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03%; 弃权股份为 25,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 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5379%; 反对 2,1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900%; 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1%。 议案 1.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 2.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7,930,4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 络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0114% ; 反 对 股 份 为 115,102,2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03%;弃权股份为 25,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09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5379%;反对 2,1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1900%;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1%。 议案 2.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 3.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7,930,4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 络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0114% ; 反 对 股 份 为 115,102,2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03%;弃权股份为 25,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09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5379%;反对 2,1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1900%;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1%。 议案 3.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 4.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7,930,4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 络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0114% ; 反 对 股 份 为 115,102,2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03%;弃权股份为 25,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同 意 7,09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5379%;反对 2,1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1900%;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1%。 议案 4.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 187,930,4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 络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0114% ; 反 对 股 份 为 115,102,2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03%;弃权股份为 25,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090,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5379%;反对 2,1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1900%;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1%。 议案 5.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候 选人名单的议案》 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6.01.《关于选举卓红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75,78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21】%。 6.02.《关于选举梁振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4,10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472】%。 特别提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实行差额选举制。 议案 6.的表决结果:【选举梁振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 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贵公司董事(注:倪建军先生未签署)、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35 层 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 签字律师:_________ 戴智勇 刘大来 签字律师:_________ 王金平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