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0号)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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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律师:15601001511 电话:010-85726399 邮编:100026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50 号)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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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中捷资源 指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捷环洲 指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本协议 指 《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
本所 指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司章程》 指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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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50 号)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两高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捷资源”)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5 月 16 日《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
板关注函【2019】第 250 号)(以下简称“第 250 号《关注函》”)
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上述《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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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2.中捷资源及其大股东中捷环洲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
面材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
性陈述,对其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已对中捷资源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
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4.对于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中捷资源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声明、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捷资源向深交所报备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第
250 号《关注函》所涉及问题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蔡开坚是否知悉并参与《协
议》签署,其与中捷环洲、万钢之间是否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份
的表决权及/或投票权委托的有效约定,上市公司、中捷环洲、
万钢或其他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页制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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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第 250 号《关注函》
问题(1))
1、2019 年 5 月 14 日,中捷资源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订
《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所披露的《表
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中载明蔡开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0,84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85%)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全部股份以及协议委托期间内所增加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及投票
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中捷环洲直接持有公司
1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5%)。
2、2019 年 5 月 15 日,蔡开坚先生向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钢致函(经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公证
的《声明函》),声明《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本人并未参与
签署,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协议》
中对中捷环洲、万钢所谓授权委托。
3、2019 年 5 月 16 日,贵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9】第 250 号),该函中要求贵公司和中捷环洲就《表决权
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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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事实,2019 年 5 月 17 日,本所律师在中捷资源召
开股东大会前核实出席会议股东身份时,明确要求会后蔡开坚配
合核查《声明函》中涉及《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在股东大会
议案投票表决时,蔡开坚与中捷环洲、万钢对表决权及投票权委
托效力发生争议,本所律师再次要求会后蔡开坚以询问笔录方式
配合核查《声明函》中涉及《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但在会议
结束后蔡开坚并未主动配合。
2019 年 5 月 17 日,本所律师要求中捷资源配合说明是否知
悉《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中捷资源、中捷环洲、万钢或其他
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页制作《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中捷资源明确未有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参与涉及《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不存在利用其此前留存的
空白签字页制作《协议》的情形。
2019 年 5 月 17 日,本所律师要求中捷环洲、万钢配合说明
《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中捷环洲、万钢或其他人员是否存在
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页制作《协议》的情形。经核查,中
捷环洲、万钢在关于《协议》签署情况说明书中,明确蔡开坚知
悉《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不存在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
页制作《协议》的情形,但《协议》未有当时签字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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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存在,虽然蔡开坚、中捷资源、中捷环洲、万钢均出具声明和
情况说明,但对其真实性的判断,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
裁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的结果来加以确定。
二、根据蔡开坚上述取消《协议》中委托授权的声明,请律
师核查《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是否仍具有法律效
力。(第 250 号《关注函》问题(2))
本所律师认为,涉事《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不属于单
纯的民事无偿委托合同,具有商事委托合同的特殊性,涉及到委
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蔡开坚先生作出取消《协议》中委托授权的声明函并未能解
除涉事委托协议,其作为委托人固然拥有《合同法》第四百一十
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但是在《协议》中各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
条款限制了蔡开坚先生单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在司法机关对《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真实性作出明
确的裁判结果前,涉事《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形式上仍具
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蔡开坚先生取消《协议》中委托授权的声明,
虽然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未能解除涉
事《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但最终应以司法机关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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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效力作出认定为准。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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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
第 250 号)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 签字律师:_________
戴智勇 王金平
签字律师:_________
刘大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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