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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8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科华股份下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的公司,
包括公司直接持有或由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的公
司;
       (三)公司(包括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企业;
    (四)公司(包括二级/三级等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
业。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仅适用公司全资附
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非全资子公司作为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时应当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除对上述第二条所述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得对其他企
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单笔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科华股份连续12个月内对所有全资子
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子公司财务资助实际存续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20%的财务资助由公司总裁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单笔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或科华股份连续12个月内对所有全资子公司
或持股比例超过50%子公司财务资助实际存续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20%的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子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
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六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
除已经收回该项财务资助外,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用途、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财务资助对象时,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向该子公司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子公司应审慎评估自身财务资金状况,合理控制接受财务资助的规
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第三章     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履行财务资助申请相关的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违约
责任、担保措施(如需)等提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该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内审部对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公司根据上述
第二章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通过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
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罚责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