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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3-01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2月28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2月2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万份股票期权;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255.5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吕秋萍            吴人伟             杨   磊            吕   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